经山西省宗教局积极协调,山西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要求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山西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对全省经县级以上宗教工作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省宗教局已将文件发至各市民宗局和各宗教团体,要求各市民宗局和各宗教团体做好与物价、电力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以确保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新标准尽快落实到位。至此,场所用水、用热、用气、用电价格问题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