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与使用,防止宗教活动场所文物遭到破坏或遗失,日前,江苏省宗教局会同省文物局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是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稳步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江苏持续深入推进“和谐寺观教堂”创建以及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全面提升江苏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的水平。
宗教与文物密不可分。任何社会时期的文物遗存,都包含着丰富的宗教内涵,甚至以宗教文物为核心。去掉宗教内容,文物体系将难以存在。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一半以上都是宗教类的。江苏省现有的各级各类文物中有近60%与宗教有关联,其中在全省1.5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属于宗教文物的有5千多处,占总量的1/3。据初步统计,江苏省现有的5727处宗教活动场所中,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323个,其中全国重点文保单位18家、省级文保单位61家、市县级文保单位244家,此外,还有尚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541处。而全省许多宗教活动场所保管着数量丰富的可移动文物,这些文物都具有重要的宗教、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它们是宗教的,也是国家的,更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载体与活化石,应该得到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和有力保护。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明确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管理专门性制度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工作协作滞后,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加上文物保护知识和技能欠缺,使得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管理存在着底数不清、制度不全、管理无序、保护不力的问题。近几年来,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据为己有或私相授受的安全隐患突出,一些珍贵宗教文物遭到破坏或遗失。对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强烈。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管理责任重大。江苏省宗教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会同省文物部门遵照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的要求,经谋划起草、调研修改、专家论证和办公会审议,数易其稿,制定了《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的定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管理职责、管理机制、责任制及具体管理人,宗教活动场所“一把手”的文物管理职责,宗教活动场所文保部门的职责,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要求,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要求,文物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督导以及破坏、损毁和遗失文物将追求其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已下发各地遵照执行。
今年,江苏省宗教局将会同省文物局举办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专题培训班,进一步宣传学习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使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