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规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佛教道教界合法权益,方便公众识别和监督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效制止非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开展宗教活动和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欺诈信众、借教敛财,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按照十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经审核,我局现将吉林、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广西6省(自治区)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予以公布。信息由6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
2014年4月、12月,我局分两批公布了14个省(直辖市)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受到了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公众的欢迎。今年,我局将基本完成全国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工作。今后,根据各地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变化情况,我局将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