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出台文件鼓励和规范宗教慈善 2012年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这是中国首部专项针对宗教慈善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宗教界被视为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过去,有关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模糊规定。”中国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张训谋分析说,“而此次则明确列出了重点支持宗教界从事非营利活动的领域,包括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 此外,《意见》还列举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在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并鼓励宗教界成立基金会等法人机构,从事公益活动。“这有助于宗教慈善组织解决‘注册难’的问题,并落实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有积极意义。”张训谋说。 此外,《意见》还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项目要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实现公开、透明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有助于防止有人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名,聚敛钱财和进行其他不正当活动。 北京大学的刘继同教授认为,目前,实际上以各种形式从事慈善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数量难以估算。面对宗教界在公益慈善领域日益活跃的现状,《意见》体现了引导宗教慈善向专业化发展的作用,但还需在慈善公益项目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细则去运作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