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与教规相得益彰 完善宗教管理亟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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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7月16日至17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主办、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承办的“国法与教规关系”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正如王作安局长所强调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鼓励宗教界把国法与教规有效衔接起来,把爱国与爱教有机结合起来,把政府依法管理与宗教界依据教规自我管理全面协调起来,对于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于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对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法制引进宗教,以依法治国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这是贯彻中央十八大以来关于宗教工作新的决策部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在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问题,横亘在世人面前,需要探讨和厘清。这一关系问题,既不能回避,又不可对其含混不清。树欲静而风不止,解决摆正国法和教规的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团结稳定社会局面的重大问题,在新形势下,是顺应客观形势,处理好政治和宗教方面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国家的法律简称“国法”,广义的国法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最近,有的学者把地方立法、地方行政法规及地方规章统统延伸列入国法,笔者不太同意这种划分,理由是这样划分没有在同一思维中坚持把“全国人大及中央政府和国家部委制定”这样的同一标准进行划分,混淆了国法和地方法的界限。就目前统计,围绕宗教方面的国法多达40余件,因此,对于宗教接受法律调整的空间和范围还是很大的。

  教规是指教义和规约,通常是指宗教及其教派团体所通过的教义和规范规则。例如,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著的、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宗教团体教规制度汇编》,划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5部分,收录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国道教协会章程》、《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等法规》都属宗教教规范围。

  一,国法和教规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属种主从关系,法主教从是主从关系的本质属性。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治国的根本手段,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公民,公民组织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得例外。宗教界人士不管身份有多显赫,社会地位有多高,都必须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毫无例外地遵法守法,做合格公民。由于有些宗教界人士身份特殊,地位优裕,权力相应增大,那么,他的社会责任和应尽义务也相应要求增多,而不是减少,更不是因此成为法外公民、成为不受法律监督和约束的特殊公民。

  教规是宗教各派团体为了保证本教的教义性质延续不变、纯洁正行所制定的规范规则,对本教信徒具有约束力。我国五大宗教团体几乎都把遵法守法、爱国爱教作为加入团体的必要条件,具备遵法守法、爱国爱教的的公民才有可能成为宗教职业者。因此,国法与教规,从公民受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据近期相关机构调查,我国信教公民约3亿人,这个数字虽未经官方公布,但被普遍认可。由于我国拥有超过13亿人口,信教公民在全民所占比例不大。依据逻辑思维定律,具有属种关系:“公民”(包括“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概念的部分外延与“信教公民”的全部外延重合的关系。这就是说,在概念“公民”和概念“信教公民”的关系上,如果所有的“信教公民”都是“公民”(所有s都是p),但有的“公民”不是“信教公民”(有的s不是p)那么“公民s”和“信教公民p”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是属种关系。其中,外延大的概念“公民”叫属概念;外延小的“信教公民”概念叫种概念。由此可见,国法调整的范围是全体“公民”,而教规所约束的只是部分“公民”,推出的结论应该是:国法大于教规,教规必须服从于国法;在我国实现国法主教规从是必须的的关系格局。宗教界遵循两个严守:一要严守国法,二要严守教规,做到了这两个严守,国法和教规才会相得益彰,优势互补,才可有力地铲除邪教,防止宗教极端思潮的滋生,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和谐慈善文明程度。

  二,国法和教规只可相得益彰,优势互补;不可二律背反,相互撕裂。

  根据我国政教分开的原则,宗教信徒如果违反了国法,那么,就一定违反了教规,就一定会受到国法和教规的双重追究;倒过来说,宗教人士如果违反了教规,那么,倒不一定就违反了国法,没有违法,最底线是退出教外,不再当宗教界人士,依旧还是公民。这不仅是属种关系的一个明显特点,也是受“信教自由”和“政教分开”国情决定的。国法与教规有着彼此分离,各自调整的合法空间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主要强调宗教必须要与社会相适应(主要针对教派团体),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再用行政的手段干预团体教派内部事务,教内事务主要由教派团体自己去处理。这样就极易出现两种现象:少数违法人员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混迹于宗教界,戴上宗教帽,披着宗教衣,由于很难发现其违法身份,实施国家法律对其打击的力度受到阻碍,加之目前我国宗教管理只是处在行政许可登记,年末年审等浅层面,相关民政、文化、公安等处在间接管理状态,几乎没有稽查力度,一旦宗教界有人违法,公安立案反而迟缓,宗教界成了这些人的防空洞、保护伞,这是一种现象;另一种现象是,教派团体只是一种社团组织,没有强制力,完全靠着宗教界人士自觉遵守教规,倘若有人不自觉,违反了教义教规,使得教不像教派不像派,与全民想象中的主流教派完全走了样。如汉传佛教要求僧人奉行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严守戒律,独身、素食,而有人却把寺院建成敛财敛色的场所,修建寺院与社会开商店没有区别。僧人在社会上喝酒吃肉成了常态,不少人娶妻生子,返俗不回家,继续头顶“释”字借寺敛财敛色,让人感觉这样的人,大和尚身边确实不少,国法基本不管,宗教团体又奈何不了,久而久之,容易二律背反,就会影响和撕裂信教群众的信教信心,损害教团社会形象,处理不好还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把法制引进宗教,以依法治国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是使国法和教规相得益彰,优势互补,避免二律背反,相互撕裂的必要途径。

  三,完善宗教管理,增大团体控制能力。

  我国宗教管理阶段,目前还只是处在“行政登记”和“年末审查”浅层管理现状,把法制引进宗教,深层以依法治国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还只是跟进和探讨阶段。尽管国宗局在多年来也牵头联合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意见》、《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文件从牵头启动到促成联合发文,确实经历了非常不简单的过程,证明国宗局确实在宗教管理这一块,调查了实际,掌握了情况,动足了脑筋,开展了工作。针对宗教界出现的乱象和典型性问题旗帜鲜明地摆出,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这些文件在全国整治宗教乱象,解决宗教问题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具有现实指导和历史的意义。但是,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总是要求在地方基层得到落实,如果好的文件被束之高阁,并不执行,那再好的文件也就是一叠废纸。从在全国执行的情况来看,这些文件所起的作用有限,并没有形成震撼力和威慑力,连一阵风都刮不起来,宗教场所被承包,道场商品化、借教敛财以及乱设功德箱等问题依旧我行我素,得不到根治。究其原因还是地方各级宗教管理体制不能和国宗局保持相承造成的。

  我国地方各级宗教管理体制大体分为三类型:一是党政混合型,即统战部部长或副部长兼任民宗局局长,受党政双重领导,这类体制党政职责不分,以党代政,结果两方面工作都受制约;二是行政独立性,民宗局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政府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地代表政府管理宗教,这种类型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具有可继承性和可塑性,对于承担“宗教立法”,配备高素质执法队伍,确实是首选,国宗局就是这类体制;三是经济管理型,把宗教和旅游等经济管理机构捆绑在一起,这类体制最落后,最易滋生社会腐败,说它落后和腐败,是因为它是“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翻版,也是各地比较罕见的奇葩体制,如湖北黄冈某县宗教管理部门的全称竟是“xxx县宗教事务和旅游局”,这种带连词的宗教管理单位名称,堂而皇之地登上大雅之堂,让人顿生莫名其妙、不可思议及匪夷所思的感觉,应及时摈弃不用。

  (一)建立全国各地统一名称的综合运用国法致力宗教管理的政府行政独立机构;(二)争取宗教立法;(三)招聘和启用一批具有法学知识、至少具有法学概论知识结构的人员承担宗教管理。彻底改变宗教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道德水准差的现状。

  同时,要增大团体对组织人员的控制能力,各派宗教团体长期以来,都各自制定了加入组织的门槛规定,有坚持学习教义、教规的制度,有接受训诫、持戒的形式,这虽然是好的一面,是源泉性管理的一面,但是,现代管理的5要素告诉我们,没有过程控制的源泉性管理是不完整的管理,也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要加强对宗教组织人员的教义教规学习情况监督落实,不致流入形式,更不能借戒敛财,贻害千古。教派团体要建立教义教规学习监督机制,建立道风道貌的督查体系。在教派团体内,既要坚持属地区域督查,又要实行分级督查,一级管着一级,对违反教规者,可以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不致算总账,因算总账代价太大,确保“主流教派在民众心目中不走样”,以改变当前某些教派在社会上的不良形象。

  四,牢记习近平主席关于“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国法和教规各自调整情况下坚持“法律优先”。

  把法制引进宗教,以依法治国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真正使宗教事务步入司法程序,充分调动宗教团体的积极主动性,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为社会进步,共筑中国梦贡献正能量,在国法和教规彼此分离,各自调整情况下坚持“法律优先”原则。

  如前所述,国法与教规有着彼此分离,各自调整的状态,譬如,教规只能对其内部单位和人员作出规范规定,内部以外出现的民间宗教、披着宗教外衣招摇撞骗的非法分子,甚至某些邪教、宗教极端主义等等,则应该依法划清性质,该保护的保护,例如民间佛教;该制止的制止,例如披着宗教外衣招摇撞骗的非法分子;该遏制的遏制,例如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等等。这样,保护了合法,打击了犯罪,就能最终实现习近平主席关于“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20字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

  习主席提出的20字“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宗教管理在长期的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当前宗教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摆正、处理国法和教规之间关系的理论精髓和法宝。处理好了国法和教规之间的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以及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会增加保障。最近,笔者欣慰地看到:不少省级教团针对宗教界出现违反教义教规现象,结合展开国法和教规关系的讨论,纷纷向团体内发出倡议,要求各宗教派别所有人员恪守教义教规,注重道风道貌的维护,维持教团人员在社会公民群众的良好形象。(文/武采鸿)

责任编辑: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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