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人指出,在未征得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寺院建筑,严重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侵犯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因此,在未征得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强行拆除兴教寺的建筑和设施都是违反政策法规、侵犯佛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佛教协会表示强烈反对。 发言人声明,西安兴教寺是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除国务院同意外,不得变更。 发言人强调,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其中将兴教寺列为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在未经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兴教寺的部分建筑,改变寺院的传统建筑格局和设施,将使僧团修学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正常宗教活动无法进行,兴教寺必然丧失宗教活动场所的功能,改变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若将兴教寺改建为佛教文化风景区,更是直接改变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任何改变兴教寺宗教活动场所属性的行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否则是无效和非法的。 发言人特别指出,佛教寺院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去年十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坚决反对和制止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意见》指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兴教寺的有关问题时,切实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防止对佛教寺院进行商业开发的情况发生。 发言人说,佛教协会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重视佛教界的合理诉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感情,切实保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拆除兴教寺建筑的问题上,与兴教寺僧团充分协商,认真听取佛教界意见,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