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惊蛰”:宗教立法迎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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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摄影:徐上杰)

  大公佛教讯 (记者 王丽君 王冠)今天是二十四节气中的“惊蛰”,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无独有偶,今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隆重开幕,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六年来首次明确提出“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取代了去年“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阐述,释放出宗教立法将迎来春天的信号。

  据大公佛教观察发现,1991年以前,宗教事务出现在《报告》中的频率并不高,自1992年开始,每年的《报告》均会提到宗教事务,且表述方式较为稳定,时有提及宗教界合法权益层面,“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类似的表述在1992年至2004年从未间断,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2004年以后,仅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所提及。近6年来,《报告》仅提到过“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2013年)。在今年的《报告》中,则提出“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随着政策发挥的出台与落实,再度提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无疑今年的宗教政策执行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而“宗教立法”的议题又随之推进了一步。

  在过去几年中,随着各项宗教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完善的宗教工作机制已逐步建立,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权益将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大公佛教纵览2015年出台的新政策、新管理方法,譬如:加大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启动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悬挂统一“标识牌”,陆续公布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信息公告;发布《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设宗教工作基础数据库,开放公众查询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各地普遍建立健全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选举、聘任、考核、辞退等制度,推动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这些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政策依据,也对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发挥着强有力的政策导向作用。

  回顾在今年1月的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就强调要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着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着力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三是着力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四是着力强化正面引导和服务,五是着力支持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这都离不开宗教政策的导向与法治化水平的提升,相信今年的宗教工作中,法治化水平将会显著提升,而宗教界人士的政策法规学习活动也会取得长足进步。

  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来,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和矛盾,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作为政策法规,其影响力和法律效力的局限性也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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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圣辉法师(摄影:徐上杰)

  宗教立法是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的呼声,早在1989年的全国两会上,原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丁光训就曾联名向全国人大报送了宗教法建议案,希望藉此推动全国人大有关宗教立法的进程。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圣辉法师连年吁请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使我国各宗教得以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开展各项宗教活动,他接受采访时表示,“‘全面依法治国’理所当然地应该将宗教领域纳入其中,而不是游离于法治之外,正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不能还有一个省或几个县没有脱贫一样。所以,把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党在宗教问题上一系列成熟的正确政策,通过立法转变成国家意志,早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是我国一亿多宗教徒多年的愿望。”

  而纵观近年的全国两会,许多宗教界代表都呼吁“宗教立法”,如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法师4日接受采访时指出:治理宗教界乱象,需要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界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宗教法治化进程,考虑如何将内部的戒律清规同现代社会的法律及管理制度相结合。作为港澳委员的宗教界委员,宽运法师在接受大公佛教访谈时表示国家有法律,但关于宗教的法律是滞后的。宽运法师认为新时期,完善宗教法律非常重要,宗教立法应跟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跟时代相适应。可以说,二十余年来佛教界在积极寻求步入法制轨道,以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和推进制定、完善相应宗教法律法规上所做的尝试和努力一直未曾中止。

  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佛教的发展渐渐步入正轨的过程中,尤其是近年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所面临的诸如网络宗教、产权认定、文物保护、寺院过度商业化和宗教界维权等方面日益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宗教法规在贯彻实践当中也逐渐暴露出了管理方面的许多不完善之处。而恰恰正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既影响了国家宗教政策的顺利落实,也严重阻碍了佛教的良性发展,严重影响了中国佛教的形象。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佛教界自身的努力之外,则必须要依靠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是根本、是一切行为的准绳。建立健全宗教法律法规已是刻不容缓,唯有此才能为佛教界积极融入法治轨道提供良好的平台,同时也使得各主管部门在管理宗教事务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教界在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时候腰杆挺得直、说话有底气;也使法律在保护佛教界上真正能够发挥切切实实的作用,公平正义的法律无疑是佛教最重要的“护法神”。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呼吁一定会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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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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