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虚大师:《药师本愿经》讲记

2012-12-12 10:54  来源:大公网

  己二  灭毁犯罪得持戒益

  “复次、曼殊室利!若诸有情,虽于如来受诸学处,而破尸罗;有虽不破尸罗而破轨则;有于尸罗、轨则,虽则不坏,然毁正见;有虽不毁正见而弃多闻,于佛所说契经深义不能解了;有虽多闻而增上慢,由增上慢覆蔽心故,自是非他,嫌谤正法,为魔伴党。如是愚人,自行邪见,复令无量俱胝有情,堕大险坑。此诸有情,应于地狱、傍生、鬼趣流转无穷。若得闻此药师琉璃光如来名号,便舍恶行,修诸善法,不堕恶趣;设有不能舍诸恶行、修行善法,堕恶趣者,以彼如来本愿威力令其现前,暂闻名号,从彼命终还生人趣,得正见精进,善调意乐,便能舍家趣于非家,如来法中,受持学处无有毁犯,正见多闻,解甚深义,离增上慢,不谤正法,不为魔伴,渐次修行诸菩萨行,速得圆满”。

  此明犯戒有情,由闻药师名故,罪除福得;非仗药师之愿力,其得益不能如是神速。有情、乃众生之异名,人人有命根与爱欲情见而成为人,故曰有情。诸有情通于六凡,今唯指人道而言。如来为比丘制二百余戒,比丘尼三百余戒,优婆塞、优婆夷等五戒。七众弟子各有别解脱戒。凡受戒者,宜各依是为专精修学之处,故曰受诸学处。

  尸罗梵语,正译清凉、安稳、安静、寂灭、四义,傍翻为戒,今即指戒。若受戒而不持戒,即非完器,不能贮物,法身慧命尽为丧失。今诸有情,虽受七众学处,而不如法受持,则破尸罗矣。

  复有有情不破尸罗而破轨则者,尸罗持戒,为个人道德之修养,破之犹轻;至于轨则,乃维持公共道德之律条,犯之则重。如国家之有公法,可为惩戒,丛林之有清规,可为制裁。若佛律之有犍度,犯戒法者,须作羯磨以求忏悔。故破轨则,即是破坏公共道德。

责任编辑: 谭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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