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通过浙江宗教事务条例修改意见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的修改,修改后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自11月28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共涉及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5个条款,主要是取消了“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该项许可相关的宗教事务今后转为日常监督管理。此次修改还将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部分内容一并进行了调整。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整体修订将待省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后进行。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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