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辖区内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和修养、有一定的参与宗教事务管理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和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的要求,推选1名宗教事务协管员,并由县民宗局研究确定后上报市(州)汇总。
《办法》明确,宗教事务协管员要接受宗教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参加宗教工作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培训和学习。协助所在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做好相关宗教事务工作和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报送所在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工作和活动的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外来教职人员动态,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同时,协助相关部门有效解决宗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宗教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办法》明确,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民宗局负责管理宗教事务协管员,市(州)民宗局负责指导和汇总并报省民宗委备案。同时,定期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宗教事务协管员进行表彰,对及时、真实、有效提供可用信息的宗教事务协管员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