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经济不能经济寺院

2013-05-24 09:38:43  来源:《学佛人》

  李向平 佛教瓶颈不是浮华的寺院经济现象

  佛教的经济行动逻辑,与其他宗教经济的行动逻辑一样,它们作为非营利免税的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目的,无不服务于社会慈善事业。它们对于社会、生活的伦理规约功能,常常制约着佛教系统的经济行动模式。

  一般的说来,寺院经济大抵上是由寺院之自给性收入、布施性收入、薪金式收入、甚至包括了部分经营性收入集合构成。它们既是广大信徒“广种福田”的结果,同时也是僧尼专事修行的经济保证。这些收入,除了寺院建设和保证僧尼修行之需外,还要以各种形式回流社会,赈灾济荒、捐资助学、从事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等等,使寺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具有社会财富分配的“蓄水池”作用。

  依据佛教福利观的分类形式,我们可以梳理出制度性的社会福利观、施舍性的慈悲福利观和功利型的因果福利观等若干形式,并能够在每一种福利观之中寻找到三种相应的佛教行动模式。在与其制度性社会福利观相互适应的层面上,构成一种“政教型佛教经济”;在与其施舍性慈悲福利观彼此适应的形式上,构成的是“弘化型佛教经济”;而在其功利型因果福利观层面之上,佛教僧侣乃至信徒们建构出来的,则是一种“灵验型佛教经济”模式。

  正是这样三种类型的经济行动,可说是当代中国佛教经济活动的主要模式。它们左右着中国佛教神圣与世俗的关系处理,它们制约着佛教寺院经济在承担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行动特征,同时,它们也在直接影响着无数佛教信徒,在接近佛教、了解佛教,接受它们的功德文化而信仰佛教。

  就佛教经济的逻辑本身而言,当代中国的佛教经济,如何能够超越了佛教领袖的个人认知惯习、同时亦超越了佛教信仰者个人间的神圣崇信行为,把佛教经济活动的公共意义,予以进一步的制度化设计,以形成社会价值整合的连带关系(social solidarity),即如何让寺庙、佛教经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社会经济的一个必要的构成部分,如何使佛教、寺院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一个有机构成,进而把佛教经济与社会福利、佛教伦理与经济伦理之间的壁垒双向打通。这才是目前中国佛教寺院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

  倘若是一个已经具备了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寺庙,同时也拥有了能够进行现代社会组织经济管理人才的现代寺庙,那么,人们担心的事情,似乎就不是佛教应当不应当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而是如何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如何在佛教进入社会的机制设计层面下功夫,社会如何为佛教经济之活跃提供应当的公共空间。如果该空间狭小,或难以容纳佛教经济之能量,那么,就会存在一种制约寺院经济活动的制度化隔阂,从而难以建构一种制度型的佛教行善模式,难以建构为一种“概化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社会共识。

  殊不知,这才是佛教发展的瓶颈,而非人们斤斤计较的浮在表面的寺院经济现象。对此,不知诸位有识之士,以为然乎?!

  济群法师 佛教在商业浪潮中反思

  在世人的心目中,寺院乃红尘不到之地。事实上,在这个开放的时代,寺院要保持自身的神圣性和纯洁性并非易事。所以说,佛教也同样存在着何去何从的抉择:是与时并进,还是闭关自守?由此还衍生了更多的具体问题。苏州戒幢佛学研究所所长济群法师就寺院经济的来源和使用,到僧人对待财富的正确态度等等事关佛门未来发展与自身建设的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见解。

  寺院的财物通称三宝物,也就是属于三宝所有,分别为佛物、法物、僧物。佛物是佛陀在世时信徒供养他老人家的,只有佛陀本人才有资格享用,现在则可用于庄严佛像;法物是用于佛法的流通;而僧物则是用于僧人的修行、生活。在戒律中,又把僧物分为四类:一是常住常住,属于僧团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土地,僧团中的任何僧人都有权享用;二是十方常住,属于十方僧人所共有,如衣服、粮食、用具等等,十方僧人都可以享用;三是现前现前,是指施主指定了供养范围的物品,只有在此范围内的僧人才可以受供;四是十方现前,也就是施主并未有具体限定,只要在场的僧人都可接受这份供养。中国的许多寺院也称为十方丛林,也就是说,僧团的财产属于十方僧人共有。只要你是合格的僧人,就有权参加任何僧团的活动,有权享用任何僧团的财物。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寺院的财富,任何僧人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都不能将之占为己有。

  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建成的寺院,都应该属于十方所有。作为个人,以任何名义占为己有,都属于盗用常住物,罪过是很严重的。佛陀在世时度化了很多长者,他们信仰佛教后,将大量土地和精舍布施给僧团,供僧人修道之用。所以,作为僧团可以很富有,但它属于十方僧人,而不是某个僧人。在过去,十方丛林的住持往往是定期更换的,三年或五年一任,或通过前任方丈指定,或通过十方选举产生,一般不会发生个人占有寺院的情况。

  但中国除了十方丛林之外,还有一种子孙寺庙。寺院住持由师徒间代代传承,类似于古代的家族制度。而僧人继承一座寺院,或通过个人努力修建了一座寺院后,寺院财物似乎也成了寺主的个人财产,现在海外很多寺院就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有一天,寺主不想过出家生活了,甚至可以将寺院通过法律程序出卖或转让。即使这种做法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却严重违背了戒律的规定,绝对是不如法的。

  如果是供养的财物,首先要考虑施主而不是住持的意愿。施主希望将其用于寺院建设,那么就应用于寺院建设;施主希望将其用来斋僧,那么就应用来斋僧。不可随意违背施主的愿望。如果确实需要作出一些调整,也要事先征得施主的同意。

  财物的合理使用是一件大事,许多团体的矛盾乃至贪污腐化,都是因为财物分配不均引起的。佛陀深知众生的贪着所在,因而在戒律中就财物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接受信徒的供养方面,哪些东西可以接受,哪些东西不能接受;而在财物的拥有上,僧团可以拥有哪些财物,个人可以拥有哪些财物等等。此外,僧团的财物要平均分配,“六和”精神中有一条是“利和同均”,说的正是这个问题。当然,僧团也讲究长幼次第,要优待年高腊长以及德高望重的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差别。

  僧团的财富首先应用于僧人的基本生活,如衣、食、住及医疗等基本保障;其次是寺院的维修及设施的健全。至于发展,我认为应当大力开展弘法及文化教育事业。佛教能否得到普及推广,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有没有住持佛法的人才。自解放以来,佛教人才就已出现断层,所以教界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来发展教育事业;同时积极开展佛法普及工作,因为社会是提供僧才的土壤。在经济力量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致力于慈善、环保等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佛教有声闻乘和菩萨乘之分,两者身份不同,要求也不同。声闻乘所发的是出离心,以追求解脱为目标,少事少业为原则。所以在声闻的戒律中,比丘依乞食为生,身无长物,生活所需都来自十方供养。他们拥有的只是对法的追求,自然也不会有多余的财物布施给社会。而僧团的财物,都是施主供僧人修道所用,本身有明确的意愿,不便挪作他用。再者,供养出家人的财物,普通人也没有福报去消受。从这几方面来说,僧物的确不可用之于社会。

  但菩萨所发的是菩提心,是以自利利他为目标。所以菩萨要多事多业,多希望住。在菩萨道的六度四摄中,都是以布施为首,包括法布施和财布施。以往寺院经济不能独立,自顾尚且不暇,自然也就没有救济社会的能力。而佛教存在的意义,关键还是以法布施,开示迷蒙,所以也就不鼓励僧团致力于财布施。长期以来,汉传佛教虽然弘扬的是大乘,但僧人的修行生活还是受到解脱道的影响。所以在很多僧人的观念中,总认为僧团的财富不应用于社会。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僧团已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在维持僧众生活和开展教育、弘法事业之外,还有能力以实际行动救济、回报社会,我认为,这么做完全符合大乘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本文转载自《学佛人2013年4月 总第2期》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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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储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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