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识层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个别地方和部门不能正确地看待宗教问题和宗教现象,总是片面地看待宗教的消极因素,在对待宗教服务社会问题上,认为是在借助社会公益事业进行传教活动,是借机发展宗教,不能正确面对、坦然接受,甚至干涉、限制,影响了服务社会功能发挥。 2、社会宣传不够。由于对宗教政策了解不够和把握不准,公共媒体对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报道很少,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时涌现的好人好事不为社会大众所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三)管理层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私设宗教活动场所问题。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危害很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宗教管理秩序,引发宗教之间的内部矛盾,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浪费,而且极容易被敌对势力、个别抱有敛财目的或邪教组织所利用。这些私设的场所极有可能假借慈善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诈骗,对民众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一)提高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素质。目前宗教界在从事社会服务方面出发点主要是践行宗教基本教义,多数属于被动应付型的。有的寺庙位于农村或偏远山区,当地经济落后、自养困难,服务社会的主动性不强;有的位于开放城市或风景名胜区,收益可观,钱怎么花,需要正确引导。因此必须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只有宗教界自身的思想素质、观念意识、组织水平、工作能力提高了,其社会服务的能力才能提高。必须积极引导宗教界根据自身实际和优势,探索建立适合本宗教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长效机制和主导形式。引导宗教界借鉴现代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理念和做法,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形式。引导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成立自己的专门的慈善机构。 (二)加快慈善立法,为推动宗教服务社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提供必要条件和法律支撑。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出台相关规定,使宗教界服务社会的工作有政策依据,有法律保障。如果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根据当前情况先行制定和出台有关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具体政策或意见,明确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指导思想、准入范围、参与程度和方式,建立相应的激励、规范、监督和约束机制。 (三)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分层登记、属地管理。建议改革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县、乡管理体制,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分层登记管理、统筹规划,按照佛道寺观的作用和影响、软硬件、僧团与传承等条件,制定分级管理标准,分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登记佛道寺观,明确场所登记、法人和教职人员备案、财产归属等。如对历史久远、规模宏大、文化底蕴丰厚,曾经是皇家寺院,代表国家意识形态和统治意志,为国家祈福,现今在国内外又有重大影响,担负对外交流任务的大型寺庙,可由省级以上宗教部门登记,委托当地宗教部门管理。逐步实现上抓大、下抓小分级管理格局,使之在不同层次上适应社会大众与内外交往的不同需求,有利于落实宗教法规政策,有利于促进场所管理上水平、上台阶,有利于宗教界自身对外宗教文化交流,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间外交作用,服务外交大局,同时,有利于提高和扩大我国宗教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六)助推外来宗教中国化。中华文化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吸纳性。历史上少数民族文化伴随其金戈铁马入住中原,来势浩浩荡荡,时间不长,却难觅踪迹,成为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印度佛教自东汉初年传入中国,到唐宋以降,形成与印度佛教完全不同的中国佛教。伊斯兰教自唐高宗二年传入中国,至元代形成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族群——回族等少数民族。在中华文化的海洋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在姓氏、服饰、生活习俗、婚丧嫁娶、清真寺建筑样式等方面都具有了中华文化的显著特点。明末,传教士利玛窦来中国传播基督教,穿汉服、带儒冠,讲汉语,借民间信仰之理念,将基督教传播开来。任何一个外来宗教,他的受体都是中国民众,而中华文化是中国人的本,中华民俗是中国人的根。中国人习俗的基础是民间信仰,历史证明,民间信仰是外来宗教中国化的催化剂。正确保护、引导、管理好民间信仰,有利于外来宗教中国化进程。 (七)加强宗教政策法规教育,肯定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宗教积极开展爱国爱教活动,教育广大教徒在宗教场所内做一个好教友、好信徒,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鼓励宗教界人士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贡献聪明才智,以良好的道德风貌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树立宗教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宗教界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党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善于总结和发现宗教服务社会的典型,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展览会等形式交流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经验,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通过树立典型起到示范效应,肯定宗教界的成绩和作用。要主动做好与宣传、民政、税务、工商、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他们对宗教界从事关于慈善事业的理解、重视和支持,为宗教界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