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改革方向,为宗教法治建设提供了机遇,也使宗教法治进程的推进有了紧迫性。
长期以来,主流宗教观对宗教的定位和态度,对政府宗教管理、对宗教的发展、对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发挥着主导性的引领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主流的宗教观表现为建立在对宗教“五性”认识基础上,从“宗教鸦片论”向“宗教文化论”、“宗教适应论”以及正在酝酿成熟中的“宗教法治论”的转化。毋庸置疑,从鸦片论到文化论、适应论等,宗教定位呈现出对宗教从基本的否定到积极作用的肯定的导向。党对宗教的认识,从最初主要防止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到现在提倡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实现了宗教方针政策的良性转变。
中国主流宗教观的变迁,表现出人们对宗教的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看出,“宗教法治论”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机成分,正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酝酿成为新的主流宗教观。
宗教法治论是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以安顿法治社会中的宗教发展和宗教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理论。它并不是一个成熟的体系化的理论,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随着政府政策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宗教法治论,即以法治的方式对待宗教发展和宗教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理论,已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成为新的主流宗教观。但宗教法治既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个实践问题。由于理论上的建设尚不完备以及中国当代宗教发展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故宗教法治建设也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我国的宗教法治建设,正式开始于1982年。那一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指出:“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文件还首次提出要制定“宗教法规”的工作思路,提出“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人士的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这是用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宗教活动的正常化和宗教法规建设之间的关系,并说明这种宗教法规的建设是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
1991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再一次提出“加快宗教立法工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可以说进一步确立了首先通过宗教法制建设来推进宗教法治建设的工作路径,强调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阐明了“宗教法治论”的基本理念已经成为下一步宗教观建设的重点,也使得全国范围内的宗教立法工作迅速开展起来。此后,国务院相继颁布《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三项全国性宗教行政法规,把宗教法制建设从理论层面推展到实践层面。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规和宗教规章。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综合性宗教立法,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宗教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成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依据,标志着我国管理宗教事务开始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转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陆续出台,我国宗教立法初具规模。这一过程中,政界、学术界、宗教界又从宗教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宗教立法的宗旨目的、立法程序、立法和执法的关系、如何定义合法宗教等各个层面对宗教法制建设中的理念和实践问题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在这些讨论中,虽然问题很多,观点差异很大,但是有一点则已形成共识:宗教法制建设是必要的,并且它必须有利于社会和宗教的发展。
宗教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系统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有利于搁置长期纠结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确定一些问题的出发点和基本立场,为宗教法治在现阶段的推进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应可以成为宗教法治突破性发展的契机:
首先,明确了宗教治理中的“管理”和“权益”之纠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以宪法为核心”,意味着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信仰权益的保障是宗教法治的核心宗旨。坚持依法治理,意味着宗教管理的重心也在全面、公正地保护全体公民的信仰权益。
其二,明确了“宗教法治”与“宗教法制”的内涵和外延的区别。宗教法治的有效落实,首先需要有完备的宗教法律制度体系。法律既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把宗教信仰权益凌驾于公民的信仰权益之上,从而使宗教信仰者殊别于其他公民。如何在社会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过程中,保障公民普适的信仰权益,同时兼顾宗教生存方式、实践、组织、管理等的特殊规律,是宗教法制体系梳理和建设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重大问题。
其三,明确了区分“政治-宗教”、“法律-宗教”、“社会-宗教”三重关系和各自界域的必要性。依法行政是落实宗教法治的关键。当前的宗教治理体系模式下,人们对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法律两重关系常混为一谈,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则被遮蔽于政教关系之下,因此往往把宗教管理部门与宗教信仰者的权益保护对立起来,从而造成彼此间的隔阂,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信仰权益的真正落实。坚持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意味着要区分不同宗教事务的归属,厘清政治、法律在处理宗教事务中的界限,让法律成为治理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方式。
第四,明确了宗教法治专业队伍建设是落实宗教法治的保证。应致力于培养一支具有法治文化理念,具有宗教学素养和法律素养的专业队伍,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中发挥积极作用,来确保党的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纲领在宗教法治进程中的落实。
我国当前的宗教生态正处于激烈的变化发展中,宗教法治的整体设计和逐步落实任重而道远。如何从梳理宗教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出发,在治国理政的大框架下重新思考宗教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是当下基础理论建设和整体方案设计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