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佛教管理的三点建议

  近两年来,在全国两会上,佛教界代表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提及如何治理佛教名山被承包、被上市,假冒僧尼,借佛敛财,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等诸多乱象的时候,强调国家要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2017年11月,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等12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为治理佛教商业化,肃清佛教乱象,提供政策依据,同时也看到了国家的决心。

  2018年2月1日,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财产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加强佛教治理方面,提供的法律政策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各个宗教活动场所,贯彻实施的依然不够,对于佛教界来说,社会上假冒僧尼、借佛敛财等现象会损害佛教界的形象,但是如果佛教自身建设跟不上,暴露出丑闻,那将会严重打击中国佛教事业的发展。所以加强佛教工作管理,不仅停留在外部管理方面,佛教自身建设也不能忽视。尤其,最近佛教界暴露出来的戒律、违建、财务管理等问题,说明在加强佛教自身管理、建设方面,迫在眉睫。

  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基于实践层面,笔者认为加强佛教建设层面还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法人资格的申请程序

  近些年来寺院、道观发生的诸多问题,很难纳入法治的轨道,究其原因是因为宗教活动场所没有法人资格所导致,最终无法进入司法救济途径。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上述的规定,可以说为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但是目前实际情况是,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已经实施半年多了,国家仍未出台具体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资格登记的具体规定。符合法人条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类型是什么?程序如何?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建议宗教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的制定细则,畅通申请程序,让《民法总则》和《宗教事务条例》真正的落地。

  第二,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用了四个条款分别对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退出、活动、权利保障做出的规定,其中也包括了一直呼吁的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问题。宗教界应当认真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但是国家在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方面,还应当做进一步的规定。

  社会当中很容易出现假僧尼,但是很少出现假律师,因为司法行政系统已经建立了全国律师信息查询的数据库,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律师,上网一查,信息全都有,没办法冒充。虽然宗教教职人员不能和律师来进行比较,但是在管理律师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2016年1月18日中国佛教协会上线了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并未建立全国联网的佛教教职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笔者认为从目前互联网技术而言,实现这一点并不存在技术的困难和障碍,如果宗教管理部门能够完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的管理,那么对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将会提升了到更高的层次。

  第三,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年检或年报制度,强化信息公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上述规定了也仅仅是规定了要接受检查,那么是否可以参照其他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建立年检或者年报制度。

  所谓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在每年都向宗教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由宗教管理部门根据提交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年度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于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甚至多次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动,将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监督。

  此外由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来源于社会的捐赠,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而且也享受国家税收的便利条件,那么当然的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宗教管理部门可以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公开透明,是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公信力根本且唯一途径,也是防止腐败最好的药方。

  当前阶段,虽然《宗教事务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等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全国各宗教组织、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学习、贯彻落实的依然不够,有法不依,这是目前的现状,在此国家应当加强普法力度,真正的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将宗教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对于佛教而言,佛教徒而言,要清醒的认识到,佛法是出世间法,但是佛教的管理是世间法,不能以出世间法的信仰替代世间法的管理,也不能以世间法的管理干涉出世间法的信仰。

  作者简介:何国科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任编辑:yann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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