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僧人到佛山南海的宝峰寺修行,因违反寺庙规定被逐出寺门。之后,僧人起诉寺庙,讨要自己在宝峰寺近五个月的“薪水”。一审,僧人败诉,南海法院认为宝峰寺不可能成为内部纠纷的民事诉讼主体,涉事僧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僧人不服,上诉。案件14日在佛山中院二审。
违规被逐
“吃饭坐车都需要钱啊”涉事僧人自称从2009年开始在韶关南华寺研修佛学三年,成为获颁戒牒的僧人。2014年1月3日,他进入宝峰寺投宿修行。在寺里,他说自己除了遵守出家人的清规戒律外,还每天值班看守殿堂,早晚各诵一个多小时的经。之所以被宝峰寺逐出寺门,是因为没有回到自己的住处就寝。据他称,在宝华寺与其他僧人住在宿舍,嫌人多嘈杂,于是移居寺内大殿一杂物间,寺里认为他违反了寺内规定。
宝峰寺的代理律师则表示,除上述原因外,涉事僧人还经常擅自外出下山。
“他们说我违反规矩,被赶出寺是我的孽障,这我承认,但吃饭坐车都需要钱啊,我当时就问寺里要几百元作为路费,他们都不给。”僧人说他每月的“薪水”为3400元,其中“工资”3000元,“补贴”4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起诉状中,他要求宝峰寺发放1月份和5月份拖欠他的3000元及3400元“薪水”,同时赔偿他五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7万元,共计2.34万。
一审败诉:僧人应追求精神目的
南海法院一审以涉事僧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判决僧人败诉。理由是:释某某是获颁戒牒的僧人,其自愿到被告宝峰寺挂单修行,作为被告的宝峰寺,只是为释某某提供修行的场所和必要的生活补助,原、被告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我国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宗教政策,各宗教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对寺院内部纠纷,应遵循寺院相关规定和佛教教义、习俗等处理;寺院财产来源于捐赠或其他合法收入,具有公共性质,应用于与佛教教义相符的宗教活动,并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制度,使僧人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专心修行。寺院的僧人追求共同修行的精神性目的,而非带有财产性目的。
不服上诉:“没工资哪有那么多僧人?”
在14日的二审庭审中,涉事僧人说寺庙是应该向僧人发放“薪水”的,“没有工资寺庙哪有那么多僧人?”对于该僧人的说法,宝峰寺的代理律师表示,宝峰寺与僧人之间不存在发放工资的行为,宝峰寺的确给涉事僧人发了钱,但这仅仅是以信众提供的供养金为基础的生活补贴,并非工资。
涉事僧人说自己的确违反了寺里的规定,但他除了是僧人外,还是个普通人,被寺里赶走后,他直接面对的就是现实的社会。“普通人还是要吃要住的,总该补偿我一些让我有个生存的机会吧,现在坐车吃粉喝碗水也不可能是免费的,哪怕当初寺里补点路费给我,也不会搞成这种地步。”
“他把僧人当成谋生、工作,将寺庙当成一个工作单位,这完全与佛教教义教理背离。”宝峰寺的代理律师回应称。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