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教寺:拆迁不容谈判 僧团生存权不容谈判

2013-05-03 14:27:53  来源:大公网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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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护法神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这句话已经成了“兴教寺事件”中西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申遗项目专家偷梁换柱、指鹿为马的丑恶嘴脸的最真实写照。在文物、申遗、环境整治、国际影响等说辞被广大信众及普通民众一一戳穿后,文物部门又改口说要拆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即便不申遗,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也不允许存在,还有报道影射僧人“狮子大开口”,向政府提出要更多的补偿用地。

  可见,“申遗”绝非必需,这一次,兴教寺及僧团又被扣上了“违建”、“贪婪”的大帽子,利益方总算坐实了“驱僧夺寺”的真实目的!正如网友所说:

  秦桧杀岳飞,罪名“莫须有”。私利谋古刹,从未缺借口。

  作为寺院主人,僧人为何必须离寺?

  兴教寺内僧寮、斋堂等功能性建筑能不能拆,关键并不在建筑是否“违章”,而在于谁有权动这些房子,谁是寺院的主人。

  对兴教寺的定性是此事的关键。此前大部分媒体报道从头到尾都在讨论的是申遗与兴教寺的事件,潜移默化地将此事件导向文化事件。而数次出面的文物部门专家更是毫无商量余地地将兴教寺整体纳入文物保护的统筹之中,而绝口不提兴教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全国重点寺院,绝口不提兴教寺对于当地佛教信众的重要意义。他们所做的所谓“让步”规划中从未真正考虑到僧团实际生活和修行的需要,仿佛寺院存在及价值全都是围绕着慈恩三塔这一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展开,僧团都是因文物保护需要而在寺院住持,可以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他们把兴教寺当普通民宅,把僧寮当集体宿舍,把斋堂当食堂,想拆就拆,这完全是对佛教公然无视。

  兴教寺首先是一座佛教寺院,其存在所代表的首先是宗教意义。兴教寺塔虽为国保单位,但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寺院正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范畴。因此,兴教寺对“兴教寺塔”有合法的管理权限,而兴教寺塔正是在1985年就已经交由宗教部门直接管理。兴教寺塔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寺内的其他建筑。可见文物部门没有权力管理与干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建设和寺产处处置,尤其是这样直接决定寺院内建筑的存留,显然是越俎代庖。

  任何宗教场所都是因宗教的需要而存在的,没有宗教人员的驻守,只能是徒有其名。作为一座有千年历史的古老寺院,僧人自古以来就是兴教寺的主人,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并且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储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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