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教寺:拆迁不容谈判 僧团生存权不容谈判

2013-05-03 14:27:53  来源:大公网佛教

  1981年《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规定: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

  1983年《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

  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

  由此可见,僧团是寺院财产使用权的绝对主体,对兴教寺建筑存废去留有决定权的当然是僧团。当地政府、申遗小组、文化部门既非僧团,又非佛协,何来权力随意处置寺院内的建筑?

  对此,中佛协的声明已明确表态:

  在未征得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寺院建筑,严重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侵犯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因此,在未征得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强行拆除兴教寺的建筑和设施都是违反政策法规、侵犯佛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表示强烈反对。

  但在兴教寺事件被广泛关注之前,涉事相关部门毫不尊重兴教寺僧团,不仅粗暴阻断寺内僧人表达意见,相反以行政命令欲行强拆;在事件发酵以后,依然以各种理由坚持要拆除寺内功能性建筑,通过媒体不断混淆大众的视听,甚至无理污蔑僧人。

  中佛协同样还作出这样的声明:

  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其中将兴教寺列为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在未经兴教寺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兴教寺的部分建筑,改变寺院的传统建筑格局和设施,将使僧团修学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正常宗教活动无法进行,兴教寺必然丧失宗教活动场所的功能,改变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若将兴教寺改建为佛教文化风景区,更是直接改变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属性。任何改变兴教寺宗教活动场所属性的行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否则是无效和非法的。

  因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权力以任何理由对兴教寺僧寮、斋堂进行强拆,否则就是对寺院基本属性进行实质上的非法变更。

  再来看所谓“僧人多要土地”的问题。央视新闻中报道了兴教寺僧人向政府“索要”比原补偿方案多8倍土地的细节,但在报道中,我们只听到了陈同滨的看法,却完全不知道僧人的意见,很明显,这是在制造政府“努力赔偿”而僧人“贪婪要地”的舆论导向。而这位频频露脸的专家陈同滨“很困惑”于僧人为什么“身在福中不知福”,在她看来,把生活用建筑拆除,把僧人驱赶到寺外,“完全不是一个拆除的事,而是扩张的事”。不知她是太无知还是有意在美化政府的意图。

  如果联系事件背景分析一下,就可以知道这样的舆论导向非常荒谬。首先,如果不是政府要申遗,要拆除寺院建筑,僧人何须跟政府谈土地问题?第二,不管补偿方案中的土地比原来的建筑面积大多少,这块土地显然是在寺院之外。现在僧人在寺内都受到重重压力,一旦被驱逐出界,就会彻底丧失主动权,想要再回寺院参与管理建设就会很难。另外,政府承诺能否兑现至今还是个疑问,目前连征地的影子都没有,更不要说规划方案和资金落实,很有可能僧人出寺后的“暂时租住”会变成长期的颠沛流离。由此可见,僧人提出“8倍土地的补偿”完全是自我保护措施,如果不用这个条件抵挡一下,难道就任由对方宰割?

  总之,如果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门是诚心来保护“文物”、解决“违建”问题,那么一定可以找到更加妥帖、合理、和谐的解决方案,无论如何都不至于到僧人必须离寺的地步。而目前所有的方案都死死抓住“非要拆除生活建筑”不放,可见从“申遗”到“违建”到制造僧人“撒谎”、“贪婪”的舆论,无非都是堂而皇之的借口。越权拆迁,赶走僧人,才是唯一真正的目的。

责任编辑: 储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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