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无生:企业可借宗教立心 不可借宗教敛财


功德箱成为一些企业敛财的手段(图片来源:资料)

  在西方多数国家以及东方的日本,宗教信仰已经成为企业伦理文化的核心。目前,我国部分企业也开始重视发挥宗教思想资源在企业文化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一些企业试图“经营”宗教,借宗教敛财。这则是一种需要深入分析与认真对待的现象。

  一、宗教可成为企业文化的宝贵资源

  现代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属于世俗的社会组织。

  传统宗教,是精神信仰的产物,属于超越世俗的神圣体系。

  但是,看似无关的企业与宗教却有着深厚的不解之缘。

  市场经济是无心的,必然有信仰与伦理为其立心。没有信仰与伦理的市场经济,是没有灵魂的市场经济。没有灵魂的市场经济,必然会成为罪恶的渊薮,出现诸如强取豪夺,坑蒙拐骗,弱肉强食、谋财害命等恶性竞争,甚至不惜制造有毒饮食、医药等假冒伪劣产品的恶劣现象。

  起源于西方的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在基督教新教伦理等的影响下形成的。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细胞与主体的企业,并不像一般人所认为的,是非理性、单纯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经济组织。马克斯·韦伯指出:“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并且是最大可能数额的金钱)的追求,这本身与资本主义并不相干。这样的欲望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人的身上,侍者、车夫、艺术家、妓女、贪官、士兵、贵族、十字军战士、赌徒、乞丐均不例外。可以说,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在学习文化史的入门课中就应该告诉人们,对资本主义的这种素朴看法必须扔得一干二净。对财富的贪欲,根本就不等同于资本主义,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倒不如说,资本主义更多地是对这种非理性欲望的一种抑制或至少是一种理性的缓解。”

  韦伯认为,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的影响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资本主义精神的伦理基础正是新教对禁欲主义的新解释。新教不反对创造财富的劳动,而反对只为自己享受的消费,这就形成了资本主义精神中的节俭精神。其二,新教使获取财富的活动摆脱了传统教义的束缚而合理化,并成为上帝的直接意愿。在新教看来,持续、理性地从事一项世俗职业就是获得禁欲精神的最高手段,也是忠于信仰的最可靠、最明确的证据。也就是说,清教徒并非为一己私利而是为“荣耀上帝”、“履行天职”追求财富,使自己死后能够进入天堂。这就使清教徒在追求财富时将目标与手段完全的统一起来。一个清教徒决不可能试图用欺骗和危害他人的方式去获得财富,因为那样做不但不能荣耀上帝,反而是背叛上帝,最终会遭到上帝的惩罚。

  正是这种伦理精神对于人类那些非理性的金钱欲望起到了“一种抑制和至少是一种理性的缓解”作用,使西方的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节欲的而不是贪欲的市场经济。西方的许多企业家,深信勤俭致富是上帝嘉许的美德,聚集财富一定要符合公义原则,并以奉献精神,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向社会回馈。作为世界首富的微软创办人比尔·盖茨,在斯坦福大学回答其财富如何影响子女时说:“我告诉他们不会从我这儿得到财富。早在生儿育女前我就信奉大多数财富都应该回馈社会。”

  一名企业家,不一定必须信奉某种具体的、特定的宗教,但是一定不可缺少宗教精神。人总是受个体眼界的限制,往往较多地关注自己的、局部的、眼前的、狭隘的利益,而较少关注全体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各种具体的宗教都承担着引导个体、关注全人类长远利益的职能,能使个体看到自己的罪错烦恼,尊重别人的佛性和神性。透过各种具体的宗教,可以看到一种共同的宗教精神。而这种共同的宗教精神,是一种无我忘我的奉献精神,一种谦卑恭敛的忍辱精神,一种慈悲博爱的同体精神,一种向上超越的进取精神,一种精诚不渝或者恭敬虔诚的笃实精神。

  在日本,普遍存在着精神资源胜于物质的观念。全球著名汽车企业本田的创始人本田纯一认为,思想比金钱更多地主宰着世界,好的思想可以产生金钱。这代表了日本人的普遍观点,因此企业文化的建设在企业活动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日本企业文化和宗教信仰的结合,是日本传统文化和现代管理思想相结合的一个重要体现。

  除了基督教思想的影响外,神道教与佛教精神也成为日本企业家构建企业文化的思想资源。丰田公司明确提出:“尊崇佛教,心存感激,为报恩感谢而生活。”被誉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他一生中最尊重的顾问是一位和尚。松下指出,人人都知道商人对金钱有所欲求,这并不是什么过错。但是,有役使金钱者,有被金钱役使者。做商人要不为物役,要做金钱的主人,不要做金钱的奴隶,这是古今中外圣贤慧哲的教言。他通过各种宗教活动,把各种宗教教义和企业文化巧妙地结合起来,然后灌输给企业员工,使员工们相信工作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人和社团,更多是为了追求人类生活的共同幸福。

  松下将他的经商心得整理成篇,其中第一条是:“生意是为社会大众贡献的服务,因此,利润是它应得的合理报酬。”第七条是:“要把顾客的责备当成神佛之声,不论是责备什么,都能欣然接受。”这里充满了佛法的智慧与慈悲。一些其它日本公司也是如此,日产精神是“为社会的富裕作贡献”;三越百货店的精神是“为了社会大众”;东芝精神是“为了人类和地球的明天”;索尼公司的理念是“提升日本文化的价值和国际地位”;日立精神是“和、诚、开拓”,九红株式会社的精神是“正、新、和”,武田公司的“报国、和为贵、钻研、俭朴、礼节”。正是这种宗教精神,使日本企业在决策时能够自觉地把全局的、长远的利益放在首位。

  在国内,也有不少企业家开始注重用宗教文化约束自己的行为,指导企业的经营。如某集团董事长的办公桌上有两个青花瓷碗做成的香炉,办公室后面设有“静心堂”,里面供奉着释迦如来和观音菩萨,他常到这香烟缭绕的清净地来“洗心”。

  又如某集团的厂区立着一尊大佛,这位老总认为,把佛教宣扬的积德行善借鉴到企业文化中来是有益的,因为企业经营里也存在着因果报应,产品质量不好,坑害消费者,长期如此企业就会丧失信誉乃至消费者,最终无法生存,因此把好质量关是最大的积德行善。这些企业家或者怀着一种虔诚的信仰精神,或者借宗教力量约束自己,管理企业,心怀敬畏,尊崇奉献,已经取得了可喜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不可借宗教敛财

  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通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而获取利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细胞和主体的企业,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正如韦伯所说:“资本主义确实等同于靠持续、理性的、资本主义方式的企业活动来追求利润,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因为资本主义必须如此:在一个完全资本主义式的秩序中,任何一个个别的资本主义企业若不利用各种机会去获取利润,那就注定要完蛋。”自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的经营规律也与之有很多相似之处。

  佛教虽然是以“戒定慧”三学破“贪嗔痴”三毒、以了脱生死为主的出世宗教,但是佛法不坏世间法,佛教并不否定人们的资生事业。

  在《杂阿含经》说:“始学工巧业,方便集财物,得彼财物已,当应作四分,一分自食用,二分营生业,余一分藏密,以拟于贫乏。”这里,佛教导在家信徒善用财物,以所得的一半来投资经营资生事业,可见佛是允许在家信众经营资生事业的。只要是属于八正道中正命、正业的事业,佛教徒都可以从事经营。

  按佛法来看,企业从事的是面向人民大众的资生事业,若信佛法为指导,企业不但发展,而且顺于正道。

  有的企业家提出要做佛商的口号,表示未来社会企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可以影响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前途。没有佛法,人就摆脱不了私心,企业家就走不出唯利是图的圈子,人类的前途就黯淡无边。只有企业家信佛学佛,以佛治企,才能转化全社会的风气,才能改变人类的命运。中国的大乘佛法根基深厚,中国企业家应该首先觉悟,立志做佛商,功德无量,福报无量。

  但是,社会上却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并不是想方设法通过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利润,而是借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来敛财。其中,借佛敛财的现象尤其猖獗。

  寺院是三宝住持之地,承载着上求佛道、下化众生的神圣使命,还具有传承传统文化,调剂大众精神生活,开展社会慈善事业,促进对外友好交流等诸多职能,是信教群众参与宗教生活的场所。有人以营利为唯一目的,非法投资建设商业性寺庙,或聘用假和尚,冒占三宝位置,或经营所谓开光宗教用品,除了高额的门票收入外,还无本万利地汲取由佛菩萨感召而来的大批信众供养布施的功德金,从而开辟出无限的利益空间。这种做法,不但扰乱了正常的佛事活动,欺骗了信众的宗教感情,侵占了佛教的有生资源,还使社会对佛教产生了严重误会,破坏了国家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借助寺庙攫取财富最有利的方面在于它不受制于一般的市场游戏规则,物质上的能量守衡和能力与效力常规,在这儿被统统打破,一分钱一分货的约定俗成被演义成空手套白狼的骗局。

  在一个以佛教寺院为中心的园区内有众多的企业介入,无论他们做了多少欺骗信众的事情,但最终都记在了僧人的账上,这极大的败坏了僧伽组织的声誉,毁坏了信众的慧命,也必然会给这些敛财者带来不好的报应。

  一些曾经或者正在合法地承担建设佛菩萨道场的企业,也总是染指道场,捞一把无本万利的外快。其实,承建道场的企业与佛教道场是乙方与甲方的关系,它需要通过自己优质的工程质量来获得利润,本身无权参与道场的一切佛事活动。

  为什么企业不能介入佛教道场,参与佛事活动?

  佛法说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一切都是因果报应。人生的幸福与不幸,实际上就看你道德积累、功德积累得怎样了。因果通三世,这种积累不仅是今生今世的,还有过去若干世的。过去的积累,决定着今世的福报;今世的积累,决定着来世的报应。真正的福报都是这样修积来的,不是不择手段就能抢夺得到的。因此,道德修养以及德行的积累,才是人生的原始资本积累。

  信众供养,一是表达对佛菩萨的恭敬;二是培植福田,增长福报;三是灭除悭贪心。布施、供养是存“法财”的最佳方式,而且“利息”很高。一个人的财富不是靠此生拼命努力就能得到的,而是靠累世的福报再加上今生的努力。供养三宝不仅能培植福报,也是在破除我们的自私、悭贪、执着和烦恼。

  信众为破除自私、悭贪之心,积累功德、广种福田而布施的财物,怎么可以用来满足和助长某些人更大的贪欲呢?施主一颗米,大如须弥山。非宗教组织的人员占用了信众的善款,能够给大家带来福德吗?出售的那些求福、求寿、求禄、求平安的红布条,不给人家诵经或祈祷,能满足人家的所求吗?只管收千百倍于成本的钱卖出去的那些最终会丢到垃圾堆里的红布条,自己又给不了人家功德,岂不是自己招罪吗?

  佛在《大般涅槃经》中说:“虽佛灭后,法身常存,是以深心供养,其福正等。”“若佛现在,所施佛物僧众应知。若佛灭后,一切信众所施佛物,应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买诸香油、宝花以供养佛。除供养佛,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物罪。”非宗教组织的人员占有了施主布施供养的财物,就是犯了盗窃佛物的罪。《地藏经》中说:“若有众生,偷窃常住财物、谷米、饮食、衣服,乃至一物不与取者,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如果一般众生,偷窃了寺院里的财物、谷米、饮食、衣服,乃至无论哪一件东西,常住没允许给你,你把它取走归为己有,就会堕落在无间地狱里,经过千万亿劫,想求出这地狱,终无可能。

  而佛教道场的宗教组织,接受了信众自愿布施供养的财物干什么呢?

  远离世俗,淡泊名利,自净其意,弘扬佛法,悲智双运,净化社会是佛教立宗之本,也是佛教长期生存的必要条件和价值所在。一位高僧曾经说过:“供养不能用来搞个人享受,出家人吃住都非常简单,这都有一定的戒律在规范。信众的供养,最终还是用之于佛事。一切众生都是未来诸佛。一切供养中,法供养功德最大,印送佛经佛像、宣传佛教文化,弘法利生,就是功德最大的法供养。

  佛教说因果报应,丝毫不爽,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时间早与迟。如果借佛教敛财,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三、宗教法规不可违背

  或许有人会说:“我不信佛法,什么三世因果、善恶报应、功德福田,都是唯心主义的奇谈怪论,我只认钱,追求最大的利润才是硬道理。”

  是的,信仰自由的时代,完全可以不信佛法。但是,法治的社会,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这才是真正的硬道理。

  2005年实施的《宗教事务实例》第20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其实,类似的法规早已有过,并且屡屡重申:

  1982年8月14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文化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发出了《关于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佛道教寺观不得收取布施、出售宗教用品的通知》中指出:“信徒向寺观、僧道布施,是一种宗教活动,对于寺观、僧道来说,是自养的一种传统办法。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收取布施,出售宗教用品,接受信徒的朝拜,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也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但是,解放以来,随着我国形势的变化,全国有相当一批寺观已没有僧道,也停止了宗教活动。这类寺观现多由园林、文物部门按国家事业单位的体制进行管理并作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供人民群众参观游览。”“因此,在这类寺观如果再收取布施,出售宗教用品,进行宗教活动,显然是不符合党的政策的,也不符合我们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个总的要求。”规定:“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而作为参观游览的佛道教寺观,不得设‘功德箱’,收取或变化收取信徒的布施和捐赠,不得出售香蜡、念珠、经书、神佛像等宗教用品,不得搞任何宗教和迷信活动。”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佛道教寺观尚且不可以从事的活动,新建的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当然就更不可以从事了。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年10月19日发出的《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中指出:“一些地方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由,超出宗教政策规定范围乱建佛道教寺观;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塑佛、神像,大搞开光活动,设功德箱,收取布施,借机敛财,有的甚至搞迷信活动。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给宗教事务的管理造成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以各种名义兴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游览设施,其中不少建筑不伦不类,非佛非道,文化品味低劣。一些地方为了招揽游客,大搞开光和所谓的宗教活动,借机敛财,甚至雇佣假僧道公开从事抽签、卜卦等迷信活动。这种只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的错误作法,严重违背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亵渎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损害了宗教的声誉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引起了佛道教界人士的强烈不满。同时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十分不利于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僧道人员不得为乱建的寺观工程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寺观等。”“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不得塑佛、神像,不得设功德箱、搞开光等宗教活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厅字〔1996〕38号文件规定:僧道人员“不得为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题词、挂匾;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股份制’、‘外商投资’、‘租凭承包’寺观的活动。”“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已建成的露天佛像,或者只作为人文景观使用,必须停止一切形式的宗教活动;或者交由当地寺庙宫观管理。严禁利用佛、神像从事亵渎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游艺娱乐活动和迷信活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部门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对借佛敛财这种亵渎和嘲弄国家宗教法规的行为,若相关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继续无所作为地任之由之,必然使法律失去神圣的权威,极大地毁坏佛教的正法慧命。

  严格执法,有效落实国家宗教法规,杜绝任何企业和个人借宗教而敛财,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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