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涉嫌受贿、非法持有枪支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2月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当时,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引发检方抗诉。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该100万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黄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罗湖一带,广东海丰人,曾任汕头市委书记、深圳政协副主席,落马前官至正厅级。
2013年底,广州市中院一审认定,黄志光受贿300余万并非法持有枪支7支,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当时,约有200万元的受贿指控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
其中未被认定为受贿的指控中,就包括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根据指控,黄志光在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以其子黄伟的名义捐给海丰县某寺庙。
对于一审判决,广东省高院认为,黄志光有非法收受100万元的主观故意。省高院终审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100万元,而后以其儿子的名义捐赠给寺庙,属于收受100万元后对收受钱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
省高院终审改判,黄志光犯受贿罪,对其判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持枪罪的定罪及量刑不变,最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记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