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致歉”:太听话致庙前路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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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照光寺大殿房梁弯曲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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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照光寺大殿内部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专家表示,正常的报批、审批程序和保护管理条例必然要遵守,如果寺庙私自修路确实违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政府作为服务部门,对合理诉求应予以足够重视。“可不可以修?要走什么流程?如何修?有关部门都应当要有服务者的姿态,积极作为”

  新华社昆明11月28日专电 近日,网络上一封“大理照光寺寺僧公开致歉书”引发网友热议。“致歉书”称因申请修消防通道未果,此前在网上留言求助,给有关部门带来许多麻烦,故而致歉。这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当地政府部门是否当真不作为?还是其中另有“剧情”?

  “致歉”:申请修路给有关部门“添麻烦”了

  追溯“发帖致歉”缘由,新浪微博账号“大理照光寺”日前在长微博中称“大理照光寺寺僧自申请欲接通一公里森林防火通道以来,时日已达三年有余,至今虽仍未接通,然却给相关部门带来了许多麻烦和不良影响,故而公开致歉”,并表示此帖是“照光寺常住僧与过客僧之共同致歉书”。“致歉书”还称,“照光寺僧人不该太听话,几年前寺僧申请修路之时,相关政府领导让过两年再说,从而延误至今才又再次申请。”

  资料显示,照光寺历史久远,位于大理苍山莲花峰的半山腰,海拔两千余米。根据该微博号此前发布的网帖表述,照光寺紧靠森林树木,庙堂年久失修,且山上道路不畅,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因而想接通一条公路至寺庙的森林防火通道,但有关部门一直拖延,未予以批准。

  “大理照光寺”称,寺僧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无果后,情急之下只好自行请来挖机,在无森林植被破坏的前提下作业,但又被有关部门叫停。而同山的另一所寺庙在无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便把路修好了。“在四处求助审批无望的情况下,才在网上将所有事情据实陈述的。”

  在其25日更新的一篇长微博中,“大理照光寺”说,经多次在网上发帖后,相关部门近期前来“走访”“调查”,“但对寺庙实际困难和修路之事至多稍微提下他们会去协调,然后就进入他们来寺庙真正的目的和主题,或让删文章,或说不该在网上写那些文章。”

  是当地政府不作为还是其中另有“剧情”?

  “道歉事件”一出,立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而许多网友选择了支持“大理照光寺”,声讨有关部门办事推诿拖延的“陋习”。

  记者从大理市苍山保护管理局了解到,照光寺位于大理苍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内,相传始建于宋代,原有建筑不存,现有建筑为1994年由当地信教群众自发筹建,现照光寺居住有僧、尼、居士共3人。而根据相关条例和办法规定,照光寺实际上并不具备依法登记开放的条件。

  而关于修路一事,大理市湾桥镇政府的消息称,照光寺此前确实因为修路问题反映过诉求,而向镇政府提交简单的书面申请实际上是在今年10月8日。湾桥镇政府一位工作人员同时向记者透露,照光寺僧人于当日先后向大理市湾桥镇政府、大理市苍山保护管理局递交了《照光寺关于拓宽原小路的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向其告知了修路的报批程序和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告知未经批准不得施工。10月17日,湾桥镇政府和市苍山保护管理局还对照光寺申请修路事项进行了实地踏勘。

  “苍山保护范围内有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向寺庙反馈了报批的要求、流程和还需要补充的报批材料,但此后寺庙方面一直未再提交申请,在10月18日私自组织大型机械开挖道路。”该工作人员说,湾桥镇政府和市苍山保护管理局当天对其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就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解释说明。

  事实上,“大理照光寺”微博上曾公开的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也对此予以证实。这份由大理市苍山保护管理局于今年10月28日发出的《通知书》中指出,照光寺在苍山保护范围内,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施工新修照光寺入寺道路的行为,已违反相关保护条例。“现责令你接此通知之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调查处理。”

  据介绍,照光寺僧人于10月21日再次到湾桥镇政府、市苍山保护管理局反映修路一事时,申请理由则变为要“接通一公里森林防火通道”。对此,大理市苍山保护管理局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已向僧人解释说明修建防火通道的申报主体是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官方:案件正依法依规处理

  湾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样一封“致歉书”也让当地十分无奈。据了解,在依法对照光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施工新修照光寺入寺道路”的违法行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案件已移送大理市森林公安局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调查中。

  云南大学社会学教授金子强认为,一方面,正常的报批、审批程序和保护管理条例必然要遵守,如果寺庙私自修路确实违规自然要依法依规处理;而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服务部门,对一些合理诉求也应当予以足够重视。“可不可以修?要走什么流程?如何修?有关部门都应当要有服务者的姿态,积极作为。”

  “在网络信息社会,诉求的表达已有多种渠道,积极表达个人意愿也并不为过,但其根本应建立在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金子强说,在这次“道歉事件”中,无论是发帖人,还是政府职能部门,抑或是参与讨论的社会公众,都应该从中有所反思。(侯文坤)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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