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转型,社会的宗教需求日益增长,汉传佛教从一片废墟中逐渐恢复,并走向振兴。表现在,一方面佛教界致力于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修缮寺院,改善修学环境;发展教育,培养人才;开展各种弘法利生活动,满足广大信众和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宗教需求等。
另一方面,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与港台、海外弘法模式的影响,大陆佛教界也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变革创新之路,以获取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有的寺院和僧人甚至走出国门,在欧美等国弘法布道,向各国人民展示佛教博大精深的文化艺术,成为拓展民间外交,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一翼。同时,在政府主导下,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断适应,教界与政界、学界等社会各界的关系整体上呈现出良性互动、和合共生的局面。
但也毋庸讳言,大陆佛教仍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发展瓶颈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寺多僧少,且贫富、良莠差距很大,各自为政,管理维艰;
佛教团体众多,但受限于管理体制、经济条件、管理人才等,底气不足,难孚众望;
各地佛学院、佛教刊物与佛教网站等众多,但往往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真正办有水准、有特色的不多,而且在学僧数量、刊物发行量、网络点击率与佛教海量的信众严重不成比例;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寺院存在管理不善、道风不正,少数僧人存在戒规松弛、贪图享受、追逐名利甚至拉帮结伙的现象,社会上不时出现佛教的负面新闻;
更为严重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以及“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现象,严重扭曲了宗教的功能定位,导致各种假冒佛教、借佛教敛财以及有意无意亵渎佛教的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佛教或寺庙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竞相争夺的“唐僧肉”、“摇钱树”。
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深深伤害了佛教徒的宗教感情,直接危害到佛教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弘扬、社会的文明进步乃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都构成了威胁。
众所周知,从19世纪末以来,佛教界就饱受各种侵权的祸害,佛教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可说从未停止过。在当今佛教繁荣的背后,维护佛教合法权益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2013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安徽九华山召开第一次会议,本人作为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会议,深受启发,深切感受到佛教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特撰此文,拟从“佛教被侵权的类型、原因及其危害”“切实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两个方面作一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佛教被侵权的类型、原因及其危害
1、佛教被侵权的类型
佛教属于一种上层建筑,主要由佛教的意识形态、佛教文化以及由信仰佛教的人们组成的佛教社会实体(寺院和佛教团体等)三个方面构成,她是世界三大宗教中历史最为悠久的宗教,也是我国信众最多的第一大宗教,已成为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所以,自古以来,佛教就与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内教外的团体和个人不免会从各自的层面加以解读和利用。迨至近代,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多元文化的相互激荡,佛教自身的迅猛发展,佛教被人们想像或改造为成仙得道之妙方、滋养身心的心灵鸡汤、文化艺术的奇葩、学术研究的宝库,乃至发家致富的“摇钱树”、“唐僧肉”。也就是说,一方面佛教日益为社会大众所认同、需要,另一方面,佛教被扭曲、侵权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其种类繁多,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
(1)“佛、法、僧”的名义受到不法诋毁、戏谑、歪曲和假冒
这里的“佛”广义上包括诸佛、菩萨的名义、形象等;这里的“法”广义上包括佛教的经典、专有名词及其象征意义、佛教仪轨和特有习俗等;这里的“僧”广义上包括佛教的罗汉、祖师的名誉和形象,僧团(寺院)的名义和权益,现实僧人的人格、名誉和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对佛法僧三宝的侵权表现很多,诸如:
商品和门票上随意印制佛菩萨形象,或对佛菩萨像随意丢弃,造成亵渎;
法轮功等邪教和附佛外道对佛祖和佛教肆意贬低、对佛教专有名词“法轮”等的歪曲利用;
各类文学、艺术、绘画、影视、歌曲、广告作品对佛教的戏谑、讥讽、丑化(如戏谑释迦牟尼、弥勒佛、唐玄奘、法海乃至普通僧人等);
不当或恶意将佛教的佛祖形象与名称、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如“观音”、“少林火腿”、“白马寺”等);
假冒僧人和僧团的名义、形象招摇撞骗等(如假冒僧人化缘;所谓和尚兄弟公开喝酒调情;冒充少林寺和尚表演敛财等)。
这些都构成对佛法僧三宝的冒犯与侵权。佛、法、僧是佛教的三宝,是广大四众弟子崇拜、皈依的对象,关乎佛教的核心价值和广大信众的宗教情感,一旦被诋毁、戏谑、歪曲和假冒,对佛教徒的精神伤害最大,其它各类对佛教的侵权从广义上说都与这一类侵权密切相关,因此社会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