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
中国共产党前总书记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论断。这是对国内外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实践的高度概括。无论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是中国佛教协会所制订的章程,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都是一项核心的任务。从上面例举的侵害佛教权益的类型及种种危害来看,已不是一件“小事”了,切实维护佛教合法权益,确实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然而,如前面分析的那样,佛教的屡遭侵权,有着深层的历史、文化和心理因素,更有着社会各界现实利益的博弈,佛教界维权面临着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难题。如何有效化解,既关系到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1、推动国家相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
近年来,许多佛教名山古刹“被强收门票”、“被承包”、“被经营上市”的现象,“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弊端,不仅饱受大众媒体和广大网民的诟病,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中央十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的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意见》的出台,受到佛教界道教界的欢迎和高度肯定。一年多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广泛调研、与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督办《意见》的落实情况,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肆意侵害佛教界权益的势头。
但应当指出,该《意见》的真正落实,还有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配套措施,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涉事利益方积极配合,有的还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有的问题甚至需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才可能解决。毕竟该《意见》还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未上升到国务院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程度,执行效率上难免会大打折扣,也很容易出现反弹。
我们认为,要积极有效地处理好政教关系,全面地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界的和谐稳定,的确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并研究制订全面的《宗教法》,相应地修订《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商标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十几年来,宗教界、学术界乃至法律界相关的呼吁不绝于耳。在这方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缺失情况还相当严重。例如:
佛教、道教寺观的产权应当与其它宗教一样归教会所有;
应当明确寺院的法人地位;
应将非宗教活动场所私设功德箱、举办宗教活动募捐,以及假冒僧尼行为认定为欺骗罪,视情节轻重可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予以定罪处罚,等等。
佛教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广泛征集佛教界、法律界、学术界乃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议案、提案,推动全国人大立法。
只有这样,佛教团体和寺院才有可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依法治国,佛教才能避免重蹈“政治挂帅”、“经济挂帅”风潮下惨遭鱼肉的命运。
2、研究制订寺院和风景区门票退出和补偿机制
寺观教堂自古以来就是由国家扶持、社会各界捐建、神职人员住持维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是开放的、神圣的、服务于全体民众宗教信仰和文化需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机构,所以中国自古以来从未闻有收取门票之说,即便当代我国基督教教堂和伊斯兰教清真寺和海外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也是不收门票的。只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佛教道教的名山古刹才被当作旅游景点来收取门票的。
这一方面对于寺院的自养和恢复重建以及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寺院和佛教名山收取高额门票,已严重背离了其公益性和佛菩萨平等接引一切众生的慈悲精神,成为阻隔僧侣与信教群众密切联系、妨碍广大信众朝礼佛教祖庭和名山圣迹、方便自由地参加宗教活动的一堵高墙,已是弊大于利。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或商家“跑马圈地”,将寺院强行圈入公园和风景区中,或在景区内兴建寺院,以借教敛财,而收取高额门票,成为了他们投资兴建或承包寺院的主要动机和手段之一。这些严重损害了广大佛教徒的合法权益,成为广大信众和社会各界诟病挞伐的焦点,一些不明真相的公众甚至误认为是佛教界所为。这些不仅影响了佛教的社会形象,也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对于佛教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其实收门票的仅是少数名山大寺,大多数寺院是不收门票的。而且近十多年来,不断有佛教界的高僧大德提出取消寺院门票的倡议,有的名山大寺毅然宣布取消门票,受到民众的赞叹。但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寺院单方面取消门票,并不为外界所理解和支持,相反很容易被相关风景名胜区和旅游部门利用来招揽生意。所以,佛教界应与政府和有关方面协商,研究制订一套寺院或以寺院为主要景观的风景区的门票退出机制。
我们建议:凡是相对独立的寺庙,应坚决取消门票,只在特殊的日子为控制客流,临时收取门票;处于园林、风景区内的寺院,在取消门票的同时,所在园林、风景区应当降低门票,或给予寺院一定比例的收入提成,用于寺院的建设,最终回馈广大信众;而以寺院景观为主的园林、风景区,应对佛教信众给予门票减免优惠,或降低乃至取消门票,政府可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费减免,景区运营的维护等费用,最终要靠景区人性化的经营服务来解决;新建的寺院和以寺院为主要景观的新景区,原则上应禁止收取门票。
3、加强佛教团体的组织建设,赋予佛教团体更多的权利
各级佛教协会不仅是佛教爱国组织,更应当是佛教的教务组织,应当成为能真正反映佛教界意见和代表佛教界利益的社会团体。然而中国佛教协会与地方佛教协会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多数仍停留在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前的状态,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各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状况参差不齐,资金匮乏、人才不足、人浮于事或有职无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总体来说十分孱弱。自身权益都难于保障,又何谈维护佛教寺院和僧人的权益。当前,党和政府正深化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我们认为,对于佛教团体,也应给予大力支持,并下放必要的权利,这对于减轻政府宗教管理的负担,充分调动佛教界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佛教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展会务,推动佛教文化事业、对外友好交往和佛教公益慈善事业,切实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