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佛教的资产受到不法侵占、损害、拆毁
佛教的资产可包括寺院和团体拥有的土地、山林、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和佛像、经典、法器、名人书画、牌匾、金银财宝、门票等动产,以及佛教团体和寺院专属的名誉、权益的无形资产。根据佛教经典和戒律,僧人除了少量的生活日用品外,不允许拥有财产,只有僧团或寺院可拥有财产,被称为“常住物”,是属于十方僧众和包括佛教居士在内的教团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至教内有“铁打的常住,流水的僧”、“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之说。因此,在教内,若有贪占、盗取“常住物”,会被认为是一种极大的罪过;而教外人士侵占、破坏“常住物”,会极大地损害佛教,伤害佛教信众的宗教感情。
侵占、损害佛教资产的情况自古就有,但很少象当代这样公开、普遍、严重。例如: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佛教寺庙由文物、园林、旅游、民政等部门乃至企业和个人占据,且拒不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由于极左观念、利益驱动和城镇化改造等因素,某些地方党政领导或商家罔顾法律和宗教政策,未经与佛教团体和寺院协商,随意拆除佛教寺庙建筑和佛像,且未能给予相关寺庙和佛教教职人员合理的安置和经济补偿;
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将佛教寺院和名山强行圈入其设立的风景区,卖高价门票,或官商勾结,承包和违法兴建寺院,雇佣假冒僧尼看相算命,招摇撞骗,甚至将名山古刹当作资本运作上市;
某些单位和个人将寺院的佛像、佛教圣物(如佛舍利等)据为己有,甚至私设功德箱,违规举办宗教活动,借佛敛财;
某些人利用手中权力到寺院吃拿卡要……
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寺院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3)僧人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损
僧侣,首先是一个公民,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同时,僧侣又是出家修道之人,是佛教的三宝之一,遵循佛门戒律清规生活,有着特殊的服饰、礼仪、饮食和行为要求,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人格、僧格被赋予了一定的神圣性,应当得到社会的必要尊重,其信仰和权益理应受到国家和佛教的双重保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僧人的人格和权益时常受到不法侵损。例如:
某些地方的干部或企业在涉及佛教知识和利益等方面的决策常常无视僧人的意见,甚至存在着打压、威胁、驱赶僧尼的现象;
某些文学、艺术、影视、歌曲、广告作品中不时出现戏谑、讥讽、丑化僧尼的现象;某些大众媒体恶意炒作个别僧尼的负面新闻;
一些人假冒僧尼、喇嘛的形象招摇撞骗,一些单位甚至雇佣假冒僧人招揽生意,使真正的僧侣群体蒙受不白之冤;
由于寺院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佛教团体和寺院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淡漠,管理简单粗暴,使某些普通僧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流落社会,等等。
(4)佛教团体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为了代表佛教界的利益诉求,反映佛教信众的心声,近代以来,佛教界成立了中国佛教协进会、中国佛教会、中国佛教青年会、中国佛教协会等全国性组织及其若干地方分支机构;为了更好地组织居士修学佛法、护持佛教,各地建立了若干佛教居士林;为了促进佛学研究,成立了三时学会、佛教文化研究所等佛学研究机构;为了推动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地成立了若干佛教慈善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佛教会随迁台湾,大陆的多数佛教团体解散了,或名存实亡。1953年6月,三大语系佛教徒的爱国联合组织——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以后许多省、市、县也陆续成立了地方一级的佛教协会。各级佛教协会代表广泛,并得到人民政府的承认和支持,在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极左思潮和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中国佛教协会的会务举步维艰,文革中完全陷于停顿。改革开放后,中国佛教协会和各地佛教协会的会务活动才逐渐恢复,在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毋庸讳言,中国佛教协会毕竟是一个社会性团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当弱势的团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部势力侵犯、蚕食佛教团体和寺院利益的情况日趋严重,佛教团体常常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何况维护寺院和广大佛教徒的权益。具体来说,侵害佛教团体权益的情形表现在:
有的地方政府官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习惯性包办代替,干预佛教内部的事务,以政代教,有的甚至侵占党和政府给予宗教团体的人事编制名额、资金及相关福利,或随意安排子女和亲属到佛教团体工作;
有的GDP挂帅,不顾佛教界的利益诉求,主动或被动地帮助社会利益集团支配佛教团体,使之为他们的利益服务(如强制寺庙拆迁,批准商家违法建寺,不仅不帮助佛教维权,甚至阻碍佛教团体落实党的有关宗教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