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社会各界对寺院产权的争夺非常激烈。(图片来源:资料)
核心提示:在清末的庙产兴学运动中,社会各界对佛教财产的争夺一直非常激烈。辛亥革命后,在多种社会因素的推动下,袁世凯政府开始制定寺产所有权政策性,几经修改,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规。这些法规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吸收了地方政府和佛教社团的意见,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对我国宗教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所说的佛教寺产,是指我国汉传佛教所属的房屋、土地和资金等动产和不动产,它是佛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运动中,佛教寺产一直是各地征用的重点,由此引发的矛盾非常尖锐、非常普遍。辛亥革命后,社会各界关于寺产所有权的争夺更加激烈,群体性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成为社会动荡的一个主要诱发因素。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袁世凯政府便按照《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对寺产所有权进行政策性规范,几经反复,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规。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以《政府公报》为核心资料,对清末民初的寺产所有权问题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
一、清庭的寺产政策——寺产属于国家
佛教传人中国后,在历代帝王的扶持下逐渐成为影响最大的宗教,寺庵数量和寺产规模都远远超过了其他任何一种庙产。到清末,全国的佛教寺产到底有多少,虽然很难做出准确的统计,但数字肯定是惊人的,张之洞曾说:“今天下寺观何只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产。”[1]我曾翻阅了不少民国时期编撰的县志,几乎每个县都有上百个寺院,如浙江省新昌县有佛寺274个,[2]山东省临沂县有佛寺254个,[3]安徽省南陵县有佛寺181个,[4]上海县有佛寺88个。[5]清末新政期间,随着庙产兴学运动的迅猛发展,佛教寺产迅速成为各地官绅强占的重点,由此引发的矛盾也相当普遍和尖锐。尽管寺僧和普通民众竭力反对庙产兴学运动,却无法改变佛教寺产属于国家的基本事实。
1.佛教寺产属于国家的原则首先体现在清政府的庙产兴学政策上。
大规模的庙产兴学运动开始于清末新政期问,但庙产兴学政策却正式形成于戊戌变法期问。光绪二十四年五月(1898年7月)下旬,光绪皇帝根据康有为提出的“改诸庙为学堂,以公产为工费”[6]的建议,颁布了庙产兴学上谕,强调:“民问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晓谕民间,一律改为学堂,以靡费而隆教育。”[7]这里的“民间祠庙”,当然也包括佛教寺院,这一点在张之洞《劝学篇》里得到了充分体现。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月初七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向光绪皇帝提出了庙产兴学的具体方案:“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十之七以改学堂,留之三以处僧道;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之七,僧道仍食其三。”[8]这个方案显然将佛教寺产作为庙产兴学的重点,至此,清政府的庙产兴学政策正式形成。从康有为的奏折、光绪皇帝的上谕和张之洞的方案可知,清政府的庙产兴学政策是以佛教寺产属于国家为前提的。
1901年清末新政开始后,清政府即决定大力兴办各级各类新式学堂。为了推动学堂的建设,清廷先后颁布了《钦定蒙学堂章程》、《钦定小学堂章程》(1902年8月15日)和《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1904年1月13日),要求各级官吏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兴学堂,并且规定,地方绅商创立各级学堂“均得借用地方公所祠庙,以省经费”。[9]1906年,清廷颁布《奏定劝学所章程》,要求各县设立劝学所,并明确劝学员的职责是“查明某地不在祀典之庙宇、乡社,可租赁为学堂之用”。[10]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9年1月l8目),清廷又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明确规定:“自治公所,可酌就本地公产房屋或庙宇为之”,[11]这些规定虽然笼统,但始终坚持了寺产属于国家的精神,在这些政策的鼓励下全国各地都开始大规模地强征寺产。
2.佛教寺产属于国家的原则也充分体现在各地庙产兴学的实践中。
伴随着庙产兴学运动的迅猛发展,规模庞大的佛教寺产便成为各地官绅征用的重点。光绪二十九年二月(1903年3月),上海县令王瑶廷就“饬差传谕僧会、道会二司,将阖邑寺观若干查明禀覆”,并对行动迟缓的道会司提出警告:“如再迟延,定干未便”。[12]光绪三十年九月(1904年10月),江苏省扬州府发出告示,要求境内所有寺院的方丈自行禀报寺田,以凭核办,并宣布:“如见榜后知某寺田产确有隐匿,一经查实,全数充公。”[13]光绪三十一年正月(1905年2月),浙江金华府武义县邀集学绅开会,决定将全县寺田的三成拨充学堂经费。[14]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Ft(1907年5月7日),浙江省杭州府太守暨仁钱两县令召集僧尼开会,强令寺僧认购庙捐,并按季节缴纳,不得短欠,庙捐共分六等:“一等五百元,二等三百元,三等一百五十元,四等七十元,五等三十元,六等十五元。”[15]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 (1909年1月),直隶天津县议小会通过决议,将全县所有的私产尽数收归董事会支配,僧尼只能根据原有寺产数目,领取数额小等的赡养费。[16]宣统二年四月(1910年5月),奉天南路提学使批准某绅的请求,准其联络各屯乡正副清查“所有各庙香火地若干亩,概提三分之一作为各屯小学堂经费。”[17]在清末新政期间,这样的例子在全国是很普遍的。面对官绅的联合行动,寺僧只能无条件地服从,稍有不满,就会被扣上“不守清规”的帽子,轻者被驱逐出境,重者被扭送官府治罪。
3.佛教寺产属于国家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舆论中。
清政府的庙产兴学政策,显然得到了激进的社会精英的赞同,他们纷纷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鼓吹各地强征寺产的行为是“以公产办公益,化无用为有用”的正义行为。早在戊戌变法期间,章炳麟就发表了《鬻庙》一文,鼓吹提取庙产创办学堂,并且强调“余是以建鬻庙之议,而以淫祀与寺观为鹄的”,[18]矛头直指佛教寺产。清末新政开始后,为强提庙产行为摇旗呐喊的人就更多。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七日,(1902年5月14日),《申报》发表了《拨寺观产业以开学堂说》,认为张之洞提出的“取十之七以改学堂,十之三以处僧道”的做法过于保守,应将全部寺产提充学经费:“地方之庵庙寺观无论为大为小,尽数毁之,在乡者或以其地栽种树木,或以其地开垦作田,在城镇者,或改为民房店铺,岁收其值归入学堂,其中旧有之产业,亦尽数拨人”。[19]光绪二十九年(1904),《申报》连续发表文章,不断呼吁将寺产全部充公。《兴学不患无款说》提出了“举天下佛寺神庙去之”、“举天下一切淫祠悉去之”[20]的建议;《毁寺观以充学费议》则以僧尼“终岁可不耕而食,不织而衣”为由,呼吁官府特下令,“凡男僧女尼悉令蓄发还俗,有不从者从而禁钢之,寺院屋产悉没入官,充作学堂”;[21]《论筹款》一文则呼吁朝廷颁布谕令,“所有各直省寺院庵观,无论敕建与私立,限一年内设法废除净尽”,寺产全部充公,僧尼全部还俗[22]。不仅如此,当时各地报纸杂志还不断刊登揭露僧尼“不守清规”、“违法乱纪”等行为的文章,竭力鼓吹强征寺产的正义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