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佛教寺产所有权问题

  注释:

  [1]张之洞:《劝学篇》,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39页。

  [2]金城修,陈畲等纂《浙江省新昌县志》,1919年铅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影印本。

  [3](民国)·沈兆棉等修,王景和等纂《山东省临沂县志》(一),1917年铅本,第180页。

  [4]余谊密修,许乃昌等纂《安徽省南陵县志》(一)民国铅印本,142—166页。

  [5]吴馨等修,姚文柑等纂《上海县志》卷二十九,1918年刊本。

  [6]康有为:《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13页。

  [7](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4126页。

  [8]张之洞:《劝学篇》,苑书义等《张之洞全集》,第9739-9740页。

  [9]《钦定小学堂章程》,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第157页。

  [10]《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朱有谳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2页。

  [11]《城镇乡自治章程》,徐秀丽编《中国近代乡村自治法规选编》,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页。

  [12]《严查寺院》,《申报》,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初四日,第3版。

  [13]《酌提寺产》,《申报》,光绪三十年九月初二日,第2版。

  [14]《纪武义寺僧抗拨寺产》,《申报》,光绪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第3版。

  [15]《僧教育会议详志》,《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11版。

  [16]《天津县议事会清理庙宇庙产办法六条》、《天津县议事会移董事会议定养赡僧道办法十一条》分别见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续编》第一卷《自治一》,宣统二年刊本。

  [17]《调查庙产近耗》,《盛京时报》第一千五十五号,宣统二年四月十四日,第4版。

  [18]章炳麟:《鬻庙》,章炳麟著:《旭书初刻本》,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版,第104页。

  [19]《拨寺观产业以开学堂说》,《申报》,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七日,第1版。

  [20]《兴学不患无经费说》,《申报》,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1版。

  [21]《毁寺观以充学费议》,《皇朝经世文四编》卷27《礼政类》,沈云龙编:《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77辑,第76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495—496页。

  [22]《轮筹款》,《申报》,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1版。

  [23]《皖垣毁灭东岳神像之风潮》《申报》,1912年11月4日,第6版。

  [24]《中华佛教总会致国务院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编·文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第691页。

  [25]《国务院咨内务部各省都督佛教财产为该教所保有,如有临时占用之处应清理发还以符约法文》,《政府公报》第五十六号,1912年6月25日。

  [26]《内务部通咨各省都督民政长请转饬所属切实保护祠庙文》《政府公报》第一百九十四号,1912年11月1日。

  [27]《内务部咨浙江都督覆陈本部对于各项祠庙意见请酌量办理文》,《政府公报》第二百四十七号,1913年1月13日。

  [28]《湖南都督咨内务部中华佛教总会在湘设立支部批据民政教育两司研究该会章程拟请明定界限等情应烦查照核覆文》,《政府公报》第一百十五号,1912年8月23日。

  [29]《第二次呈滨州府文》,《佛教月报》第一期,1913年5月13日发行,第168页。

  [30]《中华佛教总会致国务院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编·文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6月第一版,第691页。

  [31]《内务部通咨各省都督、民政长调查祠庙及天主耶稣教堂各表式请查照饬遵文》,《政府公报》第一百七十一号,1912年10月19日。

  [32]《内务部通饬各省都督民政长保护庙产办法文》,《政府公报》第一百八十八号,1912年11月5日。

  [33]《中华佛教总会公函》,《佛教学报》,第四期,1913年2月1日出版。

  [34]《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二百二十一号,1912年l2月8日。

  [35]《诗僧示寂》(民报通信),《佛教学报》,第四期,1913年2月1日出版。

  [36]《熊希龄为保护佛教僧众及在军中布道致大总统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文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689页。

  [37]《内务部咨浙江都督覆陈本部对于各项祠庙意见请酌量办理文》,《政府公报》第二百四十七号,1913年1月13日。

  [38]《内务部覆吉林都督电》,《政府公报》第三百八十五号,1913年6月2日。

  [39]《寺院管理暂行规则》,《政府公报》第四百三号,1913年6月20日。

  [40]《中华佛教总会章程》,《佛学从报》第一期,上海:有正书局1912年10月版。

  [41]《佛教会要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佛学从报》第一期,上海:有正书局1912年1O月版。

  [42]《大总统覆佛教会函》,《临时政府公报》第四十九号,1912年3月27日。

  [43]《内务部覆国务院佛教总会章程应加修改函》,《政府公报》第二百二十一号,1912年l2月8日。

  [44]《内务总长朱启钤呈中华佛教总会章程请饬修改以防流弊文并批令》《政府公报》第七百五十四号,1914年6月12H。.

  [45]《上参众两院情愿书》,《佛教月报》第三期,1913年9月出版,第68—69页。

  [46]《中华佛教总会致国务院呈》,《政府公报》第六百十一号,1914年1月19日。

  [47]《内务部批第五百七十六号》,《政府公报》第五百六号,1913年10月1日。

  [48]《论上海行政公署布告》,《佛教月报》第三期,第69页。

  [49]《内务总长朱启钤呈中华佛教总会章程请饬修改以防流弊文并批令》,《政府公报》第七百五十四号,1914年6月12日。

  [50]《内务部呈法源寺住持僧道阶每遇庙产诉讼多为代表,行谊难信呈候鉴核文并批》,《政府公报》第一千三十二号,1915年3月24日。

  [51]《大总统申令》,《政府公报》第一千一百七十一号,1915年8月111日。

  [52]《管理寺庙条例》,《政府公报》第一千二百四十九号,1915年l0月30日。

  [53]《管理寺庙条例》,《政府公报》第一千二百四十九号,1915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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