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佛教寺产所有权问题

  三、结语

  清末民初的寺产所有权问题是伴随着庙产兴学运动的猛烈发展而迅速激化的,袁世凯政府的寺产所有权政策也是在佛教社团与地方政府的反复博弈中逐渐系统化、明晰化的,这是一个可操作性不断增强的逐步完善过程,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管理寺庙条例》里。《管理寺庙条例》颁布于1915年10月29日,是袁世凯政府寺产管理政策的集大成,它系统总结了地方政府处理寺产纠纷经验,对寺产所有权的规定也很明晰。第一,它将将国家把保护的寺产分为七类:“一、十方选贤丛林寺院;二、传法丛林寺院;三、剃度丛林寺院;四、十方传贤寺院庵观;五、传法派寺院庵观;六、剃度派寺院庵观;七、其他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这些规定,无疑是《寺院管理暂行规则》第一条规定的具体化,也沿用了寺产属于佛教的原则。第二,它规定:“寺庙财产不得抵押或处分之”、“寺庙财产不得藉端侵占”、“违背第十条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得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回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以三百元以下之罚金”等。[53]这些规定不仅将寺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且规定了处罚强占寺产行为的具体标准,既可以避免不法僧徒对寺产的监守自盗,又可以避免社会各界对合法寺产的侵占,这无疑是对寺产属于佛教原则的有力保障,也沿用了此前的有关规定。

  总之,清末民初的寺产所有权问题是中国政治体制由封建专制向民主共和快速转轨过程中现代思想和传统因素、民众利益与精英理想激烈冲突的集中体现,这个问题的逐步解决,则构成了民国初年民主政治的独特一幕。袁世凯政府的寺产所有权政策先后经历了寺产属于佛教,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寺产属于佛教社团以及寺产属于寺庙等四个阶段,这是一个逐渐明晰化、系统化的过程。而寺产所有权政策的每次修改,都是社会各界激烈博弈的结果,它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充分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吸收了地方政府和佛教社团的意见,这些原则逐渐被佛教社团所接受,也被以后历届政府所沿用,对我国宗教政策的现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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