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政府的寺产所有权政策
武昌起义后,全国各地争夺寺产的斗争更加激烈。一方面,清末庙产兴学的主要推动者(包括革命派、立宪派和北洋派开明人士)已经掌握了中央和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庙产兴学运动也因此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直接行动,在这种形势下,军队、社团、机关、学校和士绅都在肆无忌惮地强占寺产。另一方面,随着民国的建立和《临时约法》的颁布,佛教人士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法制意识和社团意识迅速觉醒,他们纷纷组织现代社团,利用《临时约法》赋予的权力,坚决反对强征寺产的行为,双方严重对立,暴力冲突遍及全国,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动荡。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南京临时政府和袁世凯政府便对寺产所有权做出政策性规定。总的来看,民国政府的产所有权政策先后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I.寺产属于佛教
辛亥革命后,不少地方政府采取暴力的手段强提寺产。如同盟会员谭心休在担任湖南两路招抚使期问,就曾下令宝庆府所有的寺产改为学堂;革命党人柏文尉接任安徽都督后,即指示警察厅长祁庚寰派警察将赴各府县砸毁各种庙宁的神像,到1912年12月初,“皖省城厢内外之庙宇庵堂所有土木偶像已一律毁灭”。[23]这样的事件在他省份也时有发生,“奉天、林、黑龙江、直隶、山东、山西、四川、陕西、新疆、甘肃、两湖、蹦广、河南、福建、南、贵州、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均纷纷攘夺庙产。假以团体名义,毁像逐僧者有之,苛派捐项者有之,勒令还俗者有之,甚至各乡董率领团勇强行威逼,稍有违抗,即行禀报该管宙厅严行拘捕。”[24]地方政府的过激行为,遭到了以中华佛教总会为代表的佛教社团的强烈反对,它们不断上书、请愿,要求中央政府按照《临时约法》的精神切实保护寺产和僧尼的合法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袁世凯政府多次严令各地保护佛教寺产,并逐渐确立了产属于佛教的原则。
1912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命令,郑重宣布“佛教徒不过因所奉宗教别具名称,其实亦为人民之一,该教财产自应为该教所保有”,并对地方政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军兴各省因临时占用者,仍应妥为清理,分别发还”,二是“未占用各庙产,通由各该管长官按约法第六条切实保护”,三是“如有藉端侵占,一经佛教徒提起诉讼,该管官厅应即秉公核断,一律退还”。[25]这个命令正式废除了佛教寺产属于国家的传统政策,并根据《临时约法》的精神确立了“寺产属于佛教”的新政策,成为我国宗教政策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1912年11月11日,内务部颁布命令,宣布:“凡祠庙所在,不论产业之公私,不记祀典之存废,不问庑宇之新旧,一经前人建设,均为古迹,例应保存。”[26]这里的“祠庙”,当然也包括佛教寺院,这就再一次强调了“寺产属于佛教”的原则。1913年1月8日,内务部再次颁布命令,规定:“祠庙对于国家或宗教既均属公产,无论债务债权两方面均不能以私人资格抵押或假期名义贷借物品,若有此事,则借者贷者均属违法,故僧徒犯罪、有关破产者,其责任均归该僧徒负之,与庙无涉”[27],这些规定无疑是对“寺产属于佛教”原则的进一步完善。
2.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
袁世凯政府确立的“寺产属于佛教”原则,虽然符合《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却忽视了清末新政以来各地大规模征用寺产办理各项新政的基本事实,因此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
湖南都督谭延闽认为:“僧侣不勤四体,能自置产业者百中不过二三,各处庵寺或由地方人民倡合建筑……其主权所在,非属华宗巨族,即属地方民众”,如果按照寺产属于佛教的政策行事,“必致主权含混,糁端滋多,僧俗争持,政教冲突,不独此后公益阻力横生,目前自治机关与夫地方小学即将首蒙其影响,推其结果,势必尽归于破坏”;[28]吉林都督陈昭常也认为:“所谓信教自由者,不过准人民自由信教不加禁止而已,实与庙产本无干涉。既所谓保有财产自由者,亦系指人民自由之财产而言,若庙产系属地方公产,大半由十方捐助得来,并非僧道所固有,不能与人民自由之财产相提并论”,据此,他认为,“该庙产从前已收为公益之用者,据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应仍照前办理,该僧道等不得妄生希冀,藉词索还”。[29]由于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袁世凯政府的寺产属于佛教的政策便无法付诸实施,而佛教社团则以此为武器,坚决反对地方政府强征寺产的行为,僧俗矛盾更加尖锐,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湖南、奉天、安徽、吉林、河南、江苏、浙江各省僧徒,以此毙命者,均征诸事实”,[30]这是袁世凯政府始料未及的。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袁世凯政府便改变了“寺产属于佛教”的原则。1912年l0月19日,内务部便将庙产分为官、公、私三类,并命令各省予以清查,具体标准是:“如该祠庙隶属于国家祀典者为官产,其有年代碑记无考,非公非私者亦属官产;由地方公共鸠赀或布施建设者为公产;由该祠庙住守人募化及以私产建设者为私产”。[31]1912年10月30日,内务部又颁布命令,强调:“凡各庙主持僧道等,除由该教祖宗遗产或该僧道自置私产准其自愿处置外,对于官立公立各庙产均祗有管理权,无所有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转移及影射抵押暨已脱离宗教仍旧占据各情。其有典当抵押者,所立契约盖作无效,仍勒令该僧道等自行备价偿还。”[32]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绝大部分寺产将被作为官产和公产改做他用,这些政策一旦付诸实施,“僧界将立招破产之祸”。[33]为了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中华佛教总会的会长寄禅大师于1912年11月亲率各省代表向内务部请愿,坚决要求废除将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的政策,并与内务部礼俗司司长杜关发了激烈的争吵,寄禅大师忧愤交加,当夜便在北京法源寺圆寂了。但礼俗司并未屈服,1912年12月,它在批示中央佛教公会的呈文时,仍然强调各类寺产“非出于华宗巨族之施舍,即出于十方人民所捐助一节,是所谓佛教财产者,亦仅限于施舍捐助二者以内”。[34]寄禅大师的意外圆寂和礼俗司的顽固做法,在僧界和知识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界闻之,皆难其谢世之速,而愤杜某之可恶”,并将杜关成为“么魔小丑”。[35]寄禅大师的诗友熊希龄也恳请袁世凯“饬交内务部及各省都督加以保护(佛教,引者注),勿任摧残”。[36]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袁世凯政府废除了将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的政策,重新强调寺产属于佛教的原则。1913年1月,内务部颁布《内务部咨浙江都督覆陈本部对于各项祠庙意见请酌量办理文》,再次强调宗教财产“无论对于国家对于宗教纯粹正当公产”,并明确规定“以后如遇居住人不法者,即不能罪及祠庙,以符世界各国保护慈善公益之意”。[37]这就又恢复了寺产属于佛教的政策。1913年6月2日,内务部在《覆吉林都督电》中明确指出:“宗教寺院即以该正殿所供之主位神像见于各宗教经典者为限。”[38]1913年6月20日,袁世凯政府又颁布了《寺院管理暂行规则》[39],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寺庙,以供奉神像见于各宗教之经典者为限。寺院神像设置多数时,以殿主位之神像为断”,这就重新确定了寺产属于佛教的政策,此外,《寺院管理暂行规则》还强调了两点:一是寺院主持僧只享有寺院的管理权,不享有所有权。即“寺院财产管理,由其主持主之”、“寺院住持及其他关系人不得将寺院财产变卖、抵押或赠与人”;二是加强了对寺产的保护力度,强调“无论何人不得抢夺寺院财产”等。这无疑是对“寺院财产属于佛教”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袁世凯政府寺产属于佛教的原则,并不是对此前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它强调判断某处寺产是属于佛教的唯一依据是看它正殿所供奉的神像是否在佛教经典,而不是以其名称或寺僧的主张为准。这就将相当一批寺院排除在政府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照顾了地方政府的利益。
3.寺产属于佛教社团
寺产属于佛教社团是中华佛教总会的一贯主张。中华佛教总会成于1912年2月,是由寄禅大师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的,该会发展迅猛,一年以后便拥有22个省级支会,600多个县级分会,成为民国初年最著名的全性宗教社团。自从成立的那天起,中华佛教总会便坚持自己是寺产的所有者,它的章程明确规定:“本会有整顿佛教进行一切事宜,及保全佛教公团财产上处分之权”、“凡会中各寺庵所有财产,无论檀越施助寺僧苦积,外界如有藉端攘夺,本会得据法律实力保护,以固教权”、“各寺庵财产,如有同袍冲突及外界寻常交涉,须由就地分部长处理,倘难解决,即呈由支部及本会提议”等。[40]1912年3月20日,中华佛教总会又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提出了《佛教会要求民国政府承认条件》,其中的一条就是“有监督佛教公团一切财产上处分之权”,[41]3月27日,孙中山复函中华佛教总会,称“贵会所要求者尽为约法所容许,凡承乏公仆者,皆当力体斯旨,一律奉行”,[42]这就承认了寺产属于佛教社团的原则。
袁世凯政府成立后,鉴于地方政府的反对,曾一度拒绝承认佛教社团为寺产所有者,指责中华佛教总会的要求是“以会统教,以教统庙”,是“举各省一切之寺庙财产囊括无遗,概归纳于该教该会范围之内,推其弊匪惟教团与地方冲突,即教团也将与教团纷争,扰乱秩序,贻害胡底”,[43]并据此拒绝了中华佛教总会的立案呈请。后来,由于迫于寄禅大师意外圆寂后所形成的舆论压力,才于1913年3月批准了中华佛教总会的章程和立案呈请,再次承认了中华佛教总会是寺产的所有者(因该会修改过的章程明确规定:“佛教财产应为佛教公有,或有藉端侵占,本会力任交涉”、“各寺庵须按产业丰啬量力认捐,每年分两季缴足,由就地分部经收,截留六成,余二成送支部,二成送本部”等[44]。由于中华佛教总会一直担心袁世凯政府变卦,便不断上书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自己是寺产的所有者。1913年8月,中华佛教总会上书参众两院,宣称:“凡佛教范围内之财产、居宅,得完全由佛教统一机关之佛教总会公有而保护之,以兴办教育慈善布教等事业。除佛教统一机关之外,无论何项机关或团体或私人均不能侵蚀而干涉之”;[45]1913年12月,中华佛教总会又上书国务院,坚称“(寺产)仍以佛教为主,僧徒为从,其所有权已属于佛教之公团,故于处分权亦有连带之关系”。[46]这次上被国务院全文转发,并要求各地切实保护中华佛教总会的权益,寺产属于佛教社团的原则再.次得到了强化。
寺产属于佛教社团原则的确立,除了以中华佛教总会为代表的佛教社团的不懈努力以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那就是袁世凯政府企图借此缩小寺产保护的范围。辛亥革命后,保护寺产已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但各地征用寺产的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各地夺寺产所有权的斗争也一直非常激烈。佛教界人士主张应从武昌起义爆发之日起开始保护寺产,此后被强占的寺产应一律归还,而地方政府则主张应以袁世凯政府正式批准中华佛教总会的立案呈请之臼起开始保护寺产,此前占用的寺产一律不再归还。当佛教社团一再强调它们是寺产的所有者时,袁世凯政府便顺水推舟,确立了寺产属于佛教社团的原则,并且强调:“约法颁布以后而当各教会未成立之先,凡未经查明确系宗教所私有者,其庙产仍无独立形式,斯时国家或团体仍得适用习惯视该庙为公有而随意处分之。”[47]这样就将寺产保护的时问推迟了一年多,既可以将此前各地征用寺产的行为合法化,又使中华佛教总会有苦难辩,从而达到了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
4.寺产属于寺庙
寺产属于佛教社团原则的确立,虽然达到了将辛亥革命后强占寺产的行为合法化的目的,但同时也带来了另外一个结果,那就是佛教社团纷纷以此为依据代理寺产诉讼案件,讨要被强占的寺产。l912—1913年间,上海就发生了l5起寺产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大都是佛教社团代理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佛教社团据理力争,并积极聘请律师出庭辩护,组织记者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从而给地方审判机关造成了很大压力,最终使这些案件以寺僧的胜诉而告终。对复杂的案件,佛教社团从不轻言让步,一直将官司打到内务部,1913—1914年两年间,内务部批示过的寺产诉讼案就多达l2起,这些案件也是由中华佛教总会代理的。
佛教社团的这种做法很快引起了地方政府的警觉。早在1913年9月,江苏省政府就发出训令,禁止中华佛教会江苏省支部代理庙产诉讼:“民事诉讼,仅限于当事人及有关系人之经法令许可者,此外更无他人代诉之理。近乃迭据江苏佛教总会江苏支部以该会名义藉口保护佛教,干涉各地方庙产案件。保护庙产,国家设有官厅,负其责任,如果实被损害,应由该僧徒自行诉讼,该会何得藉口保护,妄用咨文倨词使。为此,训令各县知事,仰即出示晓谕境内各僧徒,务须恪守清规,不得藉话名义,妄干政权。”[48]佛教社团的做法也引起了内务部的关注。1914年6月,内务部呈请大总统袁世凯,要求禁止中华佛教总会代理寺产诉讼案件,“两载以来,关于该会案件层见叠出,其最纷扰者,如江苏如皋县之广福寺、泰县之古学宫、湖南长沙之宝宁寺,讼案积牍,缠抗不休,历经行政司法各官厅分别批斥,该会迄未遵照解决”,建议中华佛教总会再次修改章程,得到了袁世凯的批准。[49]1915年3月,内务部再次呈请大总统袁世凯:“查法源寺住持道阶系中华佛教总会北京机关部理事长,比年庙产诉讼,每阅案牍,该僧多为代表”,建议禁止佛教社团代理寺产诉讼案件。内务部的建议很快得到了袁世凯的批准:“应由该部随时察查,勿任干涉词讼。”[50]
为了彻底消除佛教社团代理寺产案件的资格,袁世凯政府便将寺产属于佛教社团的政策改为寺产属于寺庙的新政策。1915年8月20日,袁世凯发布了《大总统申令》:“民国肇建,于法律范围以内均有信教与财产之自由,惟改革之初,土豪莠民往往藉端侵占,控诉之案纷纭不决,关于僧侣庙产尤多,嗣经该部规定寺院管理暂行规则,藉示限制,诉讼旧案往往缠抗不休。此等庙产或由于教徒之募集,或由于人民之布施,其所有权未经让与以前,当然属诸寺庙,应由该部通饬地方官吏,对于导庙财产,责成该管官切实保护,除僧热心公益自愿捐输仍准禀明案外,均应严禁侵占,违者依法治罪”。[51]显然,袁政府确定“庙产属于寺庙”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取消佛教社刚代理庙产纠纷的资格,消除寺产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压力。在不久颁布的《管理寺庙条例》中,袁政府又确立了寺产注册制度和寺产纳税制度,规定:“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须向该管地方官禀请注册”、“凡寺庙之创兴合并及改称并现存寺庙须向该管地方官禀请注册”、“业经注册之事项,该管地方官署应HH公布并发给注册证”、“凡应注册之事项未经注册及公告该管地方官不认保护之责”。同时,还规定:“凡寺庙财产须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等[52]寺产注册制度和寺产纳税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对学产属于寺庙政策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