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乘律:佛弟子可食肉一说之所据由 长期以来,汉地除了济公和尚等少数特例之外,在普通佛教四众弟子中,出家众均谨遵不食肉之制,在家众则或食肉、或吃素、或“吃花素”(仅在初一、十五或六斋日吃素),随力随分自便,历来少有争议。但是,在梁武帝之前,吃素并没有成为僧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所以梁武帝倡导出家人须要素食时,就有僧尼说:“律中无断肉事,及忏悔食肉法。” 而今天,主张佛教徒可以吃肉的观点,也大多是引小乘律。汉译律典中历来持诵最多、影响最大的《四分律》就规定,除了象肉、马肉、龙肉、人肉不得吃,其余的肉类,如果符合三个条件——若不见为我故杀者,若不闻为我故杀者,若不怀疑为我故杀者,都可以吃,称为“三净肉”。 根据《五分律》,佛陀曾依次指出“从今食肉不问犯突吉罗罪,若食人肉偷罗遮”、“从今食象肉突吉罗,马肉亦如是”、“从今食狗肉突吉罗”、“从今食蛇肉突吉罗”。所谓“突吉罗”也即轻垢罪,“偷罗遮”也即重罪。此外,《五分律》里还指出了不可食的三种不净肉: 有三种肉不得食:若见、若闻、若疑。见者,自见为己杀;闻者,从可信人闻为己杀;疑者,疑为己杀。若不见、不闻、不疑,是为净肉。 据《十诵律》卷第三十八,佛陀曾如是说: 我听啖三种净肉。何等三?不见、不闻、不疑。不见者,不自眼见为我故杀是畜生;不闻者,不从可信人闻为汝故杀是畜生;不疑者,是中有屠儿,是人慈心,不能夺畜生命。我听啖如是三种净肉。 在《禅密要法经》中,佛陀亦有关于“三种清净之肉”的开示: 佛告阿难,若有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三昧正受者,汝当教是易观法,慎勿忘失。此四大观,若有得者,佛听服食酥肉等药。其食肉时,洗令无味,当如饥世食子肉想,我今此身,若不食肉,发狂而死。是故佛于舍卫国,敕诸比丘,为修禅故,得食三种清净之肉。尔时,阿难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除了“三净肉”之外,另有“五净肉”、“九净肉”等说。在《楞严会解》中,除了“不见、不闻、不疑”之外又加上“自死”、“鸟残”二项,是为“五净肉”,而在《涅槃经》中又有九种净肉:五种同上,第六不为己杀、第七生干、第八不期遇、第九前已杀。 以是观之,所谓“净肉”一说,显然并非虚妄之谈。然而,在佛陀时代,虽然曾经允许比丘吃肉,但那时只许被动接受,而决不许主动索取。我们知道,在佛陀的年代,僧人均行头陀行,托钵乞食,据《五分律》记载:“若比丘到白衣家求乳酪、酥油、鱼肉者波逸提。”同时,佛陀也曾经声明说:“若不索美食自得而啖犯波逸提,无有是处。”关于是否“三净肉”的鉴别方法,按照《贤愚经》的记载,佛陀是这样说的:“比丘之法,檀越与食,应先问之,此是何肉?檀越若言此是净肉,应重观察,可信应食。若不可信,便不可食。”佛陀指出,“诸不净肉皆不应食,若见闻疑,三不净肉亦不应食,如是分别应不应食”。由于佛陀在涅槃前,曾留有“佛灭度后,以戒为师”的教言,在《四分律》里亦把戒法视为佛法的根本,所谓“毗尼藏者,是佛法寿命;毗尼若住,佛法亦住”,然而戒法中不仅没有完全禁止食肉,在行为显现上还开许比丘食“三净肉”。这就是后世比丘常常引用的可以吃肉的根据。 另外,在《佛说佛医经》里,佛陀虽然明显主倡不食肉,因为“人食肉譬如食其子,诸畜生皆为我作父母、兄弟、妻子,不可数”,而且“人能不食肉者,得不惊怖福”,但是,在这部经典中也只是说了不得食肉的六种因缘:“亦有六因缘不得食肉:一者,莫自杀;二者,莫教杀;三者,莫与杀同心;四者,见杀;五者,闻杀:六者,疑为我故杀。无是人意得食肉,不食者有六疑。”而没有绝对禁止食肉,也就是说,“不食者有六疑”,如果能去此“六疑”,则“得食肉”。这些限定的基本意涵,实际上与“净肉”之说大体相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