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专家刘澎:应自上而下制定共和国宗教法

  宪法对宗教有规定,但宪法没有司法化,无法落实

  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没有涉及宗教的内容?说起来还真有,而且很庞大(请看PPT图),很“全面”,从宪法一直到最基层的政府法规、规章都有。大家都是学法的,对这个体系很熟悉。有什么问题吗?有!问题还不小。因为我国现有的关于宗教的法律体系,在解决具体宗教问题中不起作用。为什么不起作用?请看对我国现行宗教法律体系的具体分析。

  先说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6条专门谈宗教问题,这是不是能解决问题呢?不能。因为大伙儿都知道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宪法没有司法化,意味着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涉及宗教的问题,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能使用宪法作为诉讼的依据,单凭宪法要打赢官司没有可能性。那么,如果有人违反了宪法怎么办?这就牵扯到了第二个问题:如何进行违宪审查。我国没有宪法法院,没有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如果某人违反了宪法36条,到什么地方告、什么地方受理,确实是一个问题。理论上,在没有宪法法院的情况下,要提出违宪审查,可以找制定宪法的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但人大一年开一次会,人大常委会一个月开一次会,是否受理违宪审查问题,大家可以想象有无可能。据我所知,我国人大从无受理过违宪审查问题。宗教问题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问题,每个问题都要通过人大进行违宪审查来解决,不现实。

  宪法不能用,但生活没有停止。宗教问题层出不穷,总的有个应对的规矩。怎么办?于是就想了一个办法:出台了一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在《宗教事务条例》出台之前,各省搞了关于宗教的地方政府的规定,有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有的是地方宗教部门或者政府部门通过的。这是什么意思?如果国家要在宗教方面立法,这个立法的事情应该由谁做?应该由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做。现在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不立法,由各省自己搞地方法规、规章,立法的顺序就成了从低往高做,先地方后全国。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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