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专家刘澎:应自上而下制定共和国宗教法

  宗教立法先地方后全国——这样不合适

  这么做是否合适?不合适!搞其他问题的立法,这样做也许可以,搞宗教立法不行。为什么宗教立法不可以从低到高?因为宗教立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对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规范,应该用法律的方式,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或地方法规、规章的方式进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地方法规、规章,但无权用地方法规、规章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立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全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审查、批准,地方政府自己立法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规范,是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不符合《立法法》的原则,法理上说不过去。如果国家立法机关设立了《宗教法》,各地根据《宗教法》的精神,再搞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应该是可以的。现在的问题是,没有国家层面上的《宗教法》,却有各地自己的宗教法规、规章,没有国家的“大法”,却搞出来了一堆地方的“小法”。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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