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专家刘澎:应自上而下制定共和国宗教法


  赵朴初曾说要先解决宗教的基本法问题

  著名佛教领袖赵朴初曾经说过,“如果没有关于宗教的法律,部门法规、规章再多,也不起作用。”赵朴老的意思是呼吁要先解决关于宗教的基本法问题。否则,全国人大没有立过关于宗教的基本法,但关于宗教的部门立法、地方立法却层出不穷,用法学界老前辈郭道晖先生的话说,这是典型的“以小法反大法”。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宗教的法律不少,但能解决宗教问题的不多。刚才咱们看了中国的宗教法律体系里涉及宗教的法律有18部,这18部法律都不是针对宗教的立法,比如《兵役法》、《教育法》、《广告法》都有“宗教”两个字,但这些法不是针对宗教、解决宗教问题的,不能成为解决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各部门法立法时都是从各部门角度考虑的。这些部门法不涉及宗教,涉及到宗教的不是通盘考虑。因此,我们需要一部针对宗教问题的法律,一部宗教法。

  因为没有宗教法,所以宗教出了问题,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起作用。不起作用怎么办?只好以《宗教事务条例》为最高的法律文件。这不符合《立法法》,因为《立法法》里规定涉及公民政治权力、基本权利的问题要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决。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自己又要立法,这就产生了矛盾。《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很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联合国有很多文件涉及到此问题。我们在这方面对这个问题有很多声明和说法,但在法律方面没有具体措施;怎么落实《宪法》36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没有制度安排。

  再下来是地方法规、规章的局限性,这个问题也很有意思。对于某种宗教,政府可以承认也可以不承认,但即使政府承认这个宗教是宗教,这个宗教就没有问题了吗?实践中也不尽然,这很奇怪。比如某人信仰某种宗教,在甲地可以,在乙地不可以,为什么?因为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不统一,没有全国性的法,只有地方法规。我这儿认可这个教,其他地方不认可。东正教在哈尔滨可以有教堂,到广东去就有问题。广东地方行政法规认可的宗教里的没有东正教。大部分地方说的宗教都是指五大教,五大教之外不可以。但谁能说东正教不是宗教?这就显示出地方法规的局限性。北京关于宗教事务的规章里有一条:允许在庙里抽签。北京把这个规定说成是一个重大的改革,这就意味着在其他省市的庙里不能抽签算卦。对抽签这件事,允许也罢、不允许也罢,应该一视同仁,不能说在这个地方是个问题,在那个地方就不是问题,其实在哪儿都一个样。地方政府这样做显得很滑稽,对于信仰宗教的人来说没什么道理。那这个问题怎么办?只能回到法律道路上,依靠法治,完善法律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全国所有宗教的政教关系、宗教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宗教和其他团体的关系、调解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和他们外部关系的依据,要有这样一个东西。没有这样一个东西,好几亿人信仰宗教,拿什么办法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有的地方宽有的地方严,今天宽明天严,造成无数的问题,各个地方对于解决问题的标准理解不一样。中国非常大、矛盾非常多、人口非常复杂,处理宗教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什么是标准都不知道,怎么能行?《宗教事务条例》毕竟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不能代替法律,法院怎么受理宗教问题就是一个问题。

  说到这里就涉及到根源问题,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宗教的管理体制有问题,用什么态度、什么思想管理宗教是一个问题。宗教没有被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存在,而是受到了特殊化对待。国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雇佣公务员对它进行专门的管理。这种模式在上个世纪50年代、60年代很普遍,现在还用这个办法行不行?不行了。如果还用这套办法,宗教问题都解决了也好,但现在宗教领域有各种问题,都闹到了大街上,有各种各样的冲突,什么问题都有,大家都看到了。大家觉得这些问题没关系?13亿人如果有3亿人不舒服,那10亿人能平安吗?中国人有信宗教的、有不信宗教的,问题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空间里,不可能把信宗教的人都分出去,因此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如果没有一个公认的、大家达成共识的游戏规则,这个游戏就没法儿进行下去。现在的办法是把所有问题都掩盖起来,不说。但事情在不断地发生、问题在增加,旧的矛盾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怎么办?首先要有法可依,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宗教法,有一个基本法。有了这个东西后,就有了标准。至于有法不依的问题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现在连依据都没有就不好解决。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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