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专家刘澎:应自上而下制定共和国宗教法


  开门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

  立法有几个具体问题要考虑,一说立法,有人就说我们现在这个样子就挺好,宗教是人头脑里的东西,立个宗教法,管得太宽了,这个法不能立。这是一种意见。还有一种意见,现在没有宗教法,我们可以随便管,有了宗教法,宗教倒是管住了,把我们也管住了,弄不好宗教信徒还可能起诉我们。所以管理部门心里想现在这样挺好,担心立法。之所以担心立法是害怕立法对自己不利。

  另外两种人正好相反,要立法。管理部门想,没有法,我怎么管?管理于法无据,立了法,管起来容易。宗教团体和信仰宗教者希望有一个法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这四种意见归结在一起是两个利益:立法究竟要对宗教信仰者好还是要方便政府管理部门;是立一个宗教自由保护法还是立一个宗教管理法。大家都说立法、都讲法治,实际上指的不一样。

  我认为宗教要立法,这个法主要是保护公民信仰自由,保护了公民信仰自由也就维护了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实现了和谐,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宗教法除了要保护公民信仰自由,还要明确政教分离。政教分离以后,责任权利说清楚了,谁有问题依法办事。现在有了事情说不清或者不说,很难办。所以宗教法不能立成宗教事务管理法。立成管理法很容易,把各部门规章制度叫成法律就得了,但这不是法治,是儿戏。因为宗教立法涉及到管理部门的利益,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一个说法,“现在大家认识不统一,没有共识,时机不成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利益对立,当然难有共识。但是不是因为没有共识就可以不搞法治了呢?当然不行,我们还是要坚持法治。

  如果要立法,立什么?我们得把空白填补起来,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作为宗教的基本法,有了这个,我们才能往下谈。宗教法有了,其他法律中跟宗教法相抵触的怎么办?可以以宗教法为准,后法优于前法。另外明显歧视性条款要消除。宗教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十七大、十八大都提到这一点,发挥宗教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从中央来说,没有说宗教不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问题是怎么发挥作用。没有法律,没有进入社会的路径,没有制度保证,没有安排,没法发挥作用。我们还签了一些国际公约,对外的承诺要与国内法一致,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

  宗教立法这个事情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时间表?没有时间表。这个事本应由国家来办,可政府不主动办,当然就没有时间表。但不等于说政府不办这个事就永远不办。民间在办、老百姓在办,有人在说、有人在写,什么时候能搞成不知道,但不能说这个事永远没有希望。如果我们今天不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当然不会有进展。

  现在是什么情况?不同人站在不同角度,为了各自目的在谈宗教法治。有些人想通过立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些人是出于管理的目的,想用法治的办法强化目前的行政管理体系。但无论如何,从正面理解,都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开始来讲法律或者宗教法治了。原来说对宗教依法管理,没有法怎么搞依法管理?逻辑不通。

  最后是结论,我国宗教信仰者人数不少,宗教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涉及到国家、社会各方面。解决宗教问题不能靠政治、不能靠高压,还得回到法治,没有法治,问题不能解决。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总不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宗教例外)”吧?我们的任务是把“(宗教例外)”去掉。怎么实现这点?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让大家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共识是相对的,绝对的共识不存在,但如果不讨论,永远没有共识。我就讲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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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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